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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试行)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0-09-30 19:41:24浏览次数:-[字体:]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穗建改〔2020〕14号)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施工前”监管方式
        (一)实行政府投资类项目标前标后联动监管。通过信息化平台收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签订合同信息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推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二)加强建设合同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通过建筑业信息化系统,重点监管施工合同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重点承诺情况等情形,并采集有关信用信息用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予以公开,纳入评标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三)建立建筑节能项目信息库,对项目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抽查。设计阶段重点依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检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和验收阶段重点依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的技术措施和指标进行监管。
        (四)强化施工许可承诺制和注册人员负责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情形按规定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撤销施工许可证、提请上级部门撤销注册执业师证等措施严肃处理。
        二、落实“施工中”过程监管
        (五)加强对施工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对采用承诺制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首次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应当检查该工程是否落实施工图纸的相关承诺事项,对违反承诺的单位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等措施严肃处理。对未达开工条件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判定和评估合格后,并补齐施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含资金及场地已落实说明)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承诺落实或逾期未补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材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现场质量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发出停工令;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原核发部门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中止安全监督。
        (七)加强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府令第129号),建设单位明确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全面管理。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的,将视违法违规情况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实施质量安全分级管控。建立风险分级清单,强化参建单位内部风险管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重点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管。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监督频次和抽检力度,采取责令整改、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严肃追究违法责任。
        (九)参建单位应及时提交施工图纸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如因工程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完整施工图纸的,应提前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理。未能及时提交图纸及方案或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擅自开工(复工)的,将视违法违规情况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通过随机抽取项目和执法人员,开展招投标、合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等各环节检查,加强对建设责任各方的事中事后监督。
        (十一)采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承诺制申请居住区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承诺书内容,并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户及新增预售许可手续。未在承诺限期内取得规划核实意见书或已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采取承诺制。
        三、闭合“施工后”收口管理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消防、人防、防雷、白蚁防治等施工内容纳入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中,监督站依据“一套图纸”,依法对建设五方履责和按图施工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完工后,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初步意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初步意见出具消防、人防验收(备案)专项意见,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十三)强化验收管理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项目涉及的验收事项,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闭合管理。对不如实申报或未按承诺限期完成的情形列入不诚信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对逾期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单位,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18〕2号)要求,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列入不诚信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对情形严重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五)对行政审批各环节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的责任单位,由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按职责予以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按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改革
       (十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联办理,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的消防工程质量检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合并执行,消防备案纳入联合验收,不单独办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不再作为申请材料,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建设至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施工前实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的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情况、消防工程质量等,检查结果计入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
       (十七)开展既有建筑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豁免行政审批手续的试点。对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装饰装修项目,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在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竣工消防备案手续的办理事宜,以各区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工程所在辖区未发布相关政策的,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手续(含街、镇办理的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完成的情形列入不诚信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十八)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含简易低风险、厂房工程),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方式辅助保障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控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试点区域10000平方米以下简易低风险项目参照3000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执行。有关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研究探索工程风险管控机构逐步融合工程监理的制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8〕186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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