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以及《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的通知》(穗建质〔2020〕446号),为持续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我局对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阶段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时限进行了调整优化。从即日起,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时,使用《关于及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函(2022年版)》(见附件),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阶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工作的通知》(穗建计〔2021〕28号)发布的《关于及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函》不再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及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函(2022年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