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强化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审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物尚未出售并符合更名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作为申请材料(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的承诺)。
二、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申报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的承诺),并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
四、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
五、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
六、本通知试行期暂定一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我局将根据试行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及时优化完善,切实提升办事企业获得感。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