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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2-11-14 18:40:07浏览次数:-[字体:]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广州市作为国家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之一,为加快推动广州注册企业的大力发展,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通知》中“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仍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企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通知》要求,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准备材料,并通过以下路径提交申请:三库一平台——业务事项申报——审批告知承诺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广州)。我局在许可环节实行即来即办,受理后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示期满签发电子证书后进入核查。

  三、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其资质审批工作由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城市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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