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相关单位理解并执行,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规定,现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城乡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普查,防止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的发生。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4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也出台了《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对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提出的明确要求。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明确参建各方主体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提高安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安全风险管控的目的、范围、定义、原则,提出了各类单位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的方法和路径,建立了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了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依法设立了风险管控法律责任。
(一) 目的、范围、定义、原则
1.安全风险管控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明确参建各方主体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提高安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
2.《通知》既适用于各单位实施风险管控,也适用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
3.明确施工安全风险和风险管控的定义。安全风险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4.风险管控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各单位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措施与控制的方法和路径
1.强调各类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包括明确了建设单位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及责任,均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有效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2.明确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项目安风险全建设全过程进行科学、系统评估,定期对项目的风险管控实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存在的质量风险等进行定期评价,并提出安全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及对策,从而及时调整风险源等级、清单和管控措施。
3.明确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及设备设施四个方面形成风验点危险源清单及其评级结果。
4.提出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方法,明确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突出重大风险管控,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5.强调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
6.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和报告制度。各类单位应当建立风险清单,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关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更新的,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及时报告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每月至少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三)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体系
1.明确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一般、低风险,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对于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加强监管,直到事故隐患风险等级降低到一般等级或以下。
2.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挂牌制度,促进各类单位有效管控、降低重大风险。
(1)重大风险项目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挂牌警示的,挂牌警示期间,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单位管控重大风险项目情况实施抽查。
(2)挂牌警示期满后,项目风险等级降低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摘牌的,不再实施挂牌警示。
(四)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采集本地区、本行业安全风险信息,将安全风险信息录入安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2.录入的风险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风险类别、风险等级、风险特征、行业分类等基础信息,按照规定坐标系采集风险位置信息。
(五)风险管控法律责任
1.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2.对于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3.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参建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