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政府部门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近日,市国土规划委联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等六部门联合制订了我市区域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并以《关于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403号)印发施行。该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各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总体目标、实施主体、经费安排、计划编制、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需开展评估工作的区域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展,除开发区、功能园区外,将我市各类产业区块、产业或工业园区、价值创新园、IAB和NEM产业重点项目所属园区也纳入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范围。
二是明确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包括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调查、节能评价和地震安全性等六大事项。除此之外,片区管理机构还可以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片区发展需求、实际情况等因素,增加其他评估事项。
三是明确了区域评估制度的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式启动、编制报批、结论共享和简化审批五个环节。区域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结论由片区管理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栏、“多规合一”平台等途径,向建设主体通告或告知获取评估结论的方式。与区域评估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在后续审批过程中,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是明确了区域评估工作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评估结论无偿向建设主体提供,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