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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2-04-01 16:44:38浏览次数:-[字体:]

  【音频解读】

《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将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作为首批创新试点城市,赋予各试点城市更大改革自主权。广州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出台了多项优化方案,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据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聚焦房地产行业市场主体的关切和办事难点堵点,会同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研究制订了《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以更大力度利企便民,防范房地产行业重大风险,保障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方案试行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完善。

  二、优化方向

  《试行方案》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推行告知承诺,为企业松绑减负

  根据2019年《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居住区项目预售阶段推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承诺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含九年制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书面承诺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预售证。

  (二)加强履约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为避免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小业主交付房屋后,仍未建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问题。《试行方案》一方面从首期住宅的验收环节进行闭合管理,明确对采取承诺制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先于或与首期住宅工程同时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未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首期住宅,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户手续以及新增预售许可申请。另一方面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向社会公示承诺书内容,并将承诺情况书面告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接收和使用单位,充分保障市民知情权,接受社会和其他接收单位的监督。

  (三)明确申报标准,加快预售进度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可能包含多个独立楼栋,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部楼栋均已达到预售法定条件,才能整体提出项目概况和预售申请,不利于资金回笼流转。因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关于建筑工程分期验收和投入使用的试点措施,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单独楼栋、塔楼和裙楼分别申报项目概况和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同时明确商品房项在竣工验收后,首次确权登记前的阶段,可参照预售模式执行,填补了当前该阶段销售方式模糊的政策空白。

  (四)简化审批材料,便利企业申报

  将项目概况和预售许可申请材料分为申请说明类、主体资质类、项目情况类、销售情况类四大类别,凡是能通过系统核查获取的信息,能有其他材料予以佐证的信息,不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例如公安门牌核查意见和土地出让金发票等,申报材料从原来18项精简到12项,其中取消5项(改为企业承诺),合并1项,有效减轻企业申报工作量。

  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简政放权不能“一放了之”,必须有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闭合,对此《试行方案》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承诺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承诺或逾期未履行承诺的,经核实后要通过“信用广州”向社会公示,取消该企业通过承诺制申请预售许可审批的资格,依法撤销预售许可等措施处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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