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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3-12-29 10:56:42浏览次数:-[字体:]

  查看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更好地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规范既有建筑活化利用调整使用功能项目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相关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就相关常见问题进行解读如下:

  一、本政策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原有的商业形态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需进行补充;同时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倡导的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民生项目,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给予重点支持,特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

  1.已完成规划、施工质量、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民用建筑;

  2.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民用建筑,且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合规建筑。

  注: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等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活化利用项目,且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按《广州市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活化利用实施办法》(穗建规字〔2023〕3号)执行。

  三、“申请前应开展由属地镇街或第三方主持公示环节”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公示一般由属地街镇组织,也可以由街镇委托第三方组织。

  2.公示应当在拟调整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物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方名称和证件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业态调整的具体内容、联系方式等,详见公示参考模板(附件,含公示情况内容)。

  3.公示期间,相邻权利人有异议的,应向街镇反馈,街镇同步反馈申请方,申请方可自行与异议方协商,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街镇调解,并由街镇(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向区住建部门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则由街镇(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向区住建部门出具已公示说明。其后可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注:“相邻权利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四、所有既有商业建筑、办公建筑调整使用功能,是否均可适用本政策?

  1.考虑到超高层建筑救援难度较大,如需调整使用功能需整体考虑,故本政策适用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仅限其裙房或非超高层建筑主体;

  2.本政策适用的办公建筑不包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办公建筑。

  五、本政策清单内未明确的业态调整,是否可以参照本政策办理消防业务?

  1.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既定事项按其规定、程序办理。

  2.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需求,业态调整的需求不断更新变化,业态调整的类型无法穷举,具体由受理部门按照业态相近,火灾危险性相近的原则,参考本政策进行判定。

  六、依照本政策既有建筑可改建为托育、养老、私立幼儿园?需取得哪些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1.本政策参照《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第九条“盘活闲置物业,增加服务供给。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难以安排独立用地的,可通过对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利用既有房屋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无需申领规划许可。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不需要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做法,并进一步延伸至托育、幼儿园。

  2.在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住宅小区、学校、商务办公区及工业园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可局部改建为托育、养老、私立幼儿园等功能用房,以适应目前社会发展与周边配套需求。

  3.行业主管部门按各区机构职能而定,大体如:托育涉及卫健部门、养老涉及民政部门、幼儿园涉及教育部门、商务办公区涉及商务部门、工业园区涉及工信部门等。

  七、适用本政策范围的既有建筑,如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如拟调整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后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该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如拟调整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后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该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2.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要求执行,并在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申报。

  (业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xfyw.gzcc.gov.cn:8000/)

  八、既有建筑按本政策调整使用功能是否需要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1.本实施意见仅对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申报人应在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要求的,依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既有建筑改造如涉及税务、市场监督、环保、城管、卫生、水务等其他行业管理,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信息录入等手续时,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xxx建筑业态调整的公示及公示情况(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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