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强化政务服务效能,积极响应《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本通知旨在优化并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的审批流程,推动地名管理的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筑物尚未出售情况下的更名申请。
1.条件:建筑物尚未出售,并具备完整的更名申请材料。
2.要求:建设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未出售情况说明,承诺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承诺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
(二)明确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更名申请。
1.条件:新的产权单位已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
2.要求:新的产权单位可提出更名申请,并需提交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更名申请的有效性。
(三)明确建筑物部分或全部出售的更名申请。
1.条件:需满足《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
2.流程:
(1)征求意见:申请单位需征求全数业主(包括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
(2)表决程序:需达到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提交材料:包括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及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承诺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及更名引起的法律责任负责,同时承诺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
(四)通名部分需严格对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需严格遵照《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中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进行命名,确保名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统筹考虑道路更名需求。
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应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道路的更名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以保持地名系统的统一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