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2月27日核发拆许字〔2006〕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42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8〕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用地(政府储备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龙津东路663号、665号、675号、677号、653号后座,芦排右巷2号、4号,芦排左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7号、19号、21号、23号、12号、10号之一,西成里1号、3号,焦园大街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35号之一、56号、58号、60号、62号、64号、66号、68号及27号、54号各一部分,锦华东街2号、4号、6号、8号、10号、6号之一,锦华横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5号、17号、19号、21号、1号后座、5号之一,锦华坊1号、3号、5号、2号、4号、6号、8号、10号、8号之一,珠秀坊8号之一,康王路未列门牌的金葫芦凉茶店、滨多越南美食轩、龙林快餐店。
三、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康王
路1号地块现有建筑保护要求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函〔2018〕973号),该地块需实施整栋原址保护的建筑明细如下:传统风貌建筑2处,分别是芦排左2、4、6、8号民居,龙津东路655、657、659、661号骑楼;传统风貌建筑线索13处,分别是龙津东路667号骑楼,龙津东路671、673号骑楼,龙津东路681号骑楼,芦排左15号民居,锦华坊5-1号民居,锦华坊5-2号民居,锦华横13、13-1号民居,龙津东路649、651、653号,龙津东路669号,龙津东路679号,芦排左10号民居,芦排左25号民居,芦排左8-1号民居。拆迁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保护。
四、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六、拆迁期限至:2019年6月4日。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
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
联系电话:020-83908009
联系人:刘伟东
拆迁人员名单:龚放仁、刘伟东、张远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