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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7〕31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09年12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26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7〕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至荔湾区芳村大道(荔湾区地段)。即现荔湾区芳村大道东信义路11号、13号之一~13号之三、53号及14号~20号、基督教堂门牌未列以及信义路13号、21号、23号(只涉及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停车场部分构筑物、绿化等,无需清拆产权房屋)、27号(只涉及基督教堂围墙、绿化,无需清拆产权房屋)、196号及198号各一部分(只需清拆荔湾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及荔湾区供销社部分构筑物,无需清拆产权房屋)、金碟实业公司门牌未列、已拆房屋。联合围16号、18号、20号、22号、22号之一。即原沙巷尾14号、15号、15号之一、53号之一~53号之四。(详见附图)

三、拆迁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 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广州市仓边路133号。

联系电话:88317230

联 系 人:谭志刚

附拆迁人员名单:谭志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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