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7年9月22日核发拆许字〔1997〕第08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1997〕拆字08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8〕第 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住、写字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72、374、376、378、380、382、384、386、388、390、392、394号,同福西街2、6、8、10、12、14、16、18、20号、2号之1及17、19、21、23、25、27、29、31、33、35、37、39、41号,同福西后街2号、4号、2号之1、7号。即原同福中路115、117、119、121、123、125、127、129、131、133、135、137、139号及141号部分,同福西街2、4、6、8、10、12、14、16、18、20号、2号之一及22、24、26、28号部分,同福西街17、19、21、23、25、27、29、31、33、35、37、39号及41号部分,同福西后街4号。(详见附图)
三、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岗三号地块规划情况的复函》(穗规海珠〔2015〕493号),同福西街4号、4号之一房屋被推荐为传统风貌建筑线索,按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及《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应对同福西街4号、4号之一房屋做好现场预保护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四、拆迁人:广州市宝龙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拆迁期限延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相关证件;未佩戴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九、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372号
联 系 人:黄爱莲
联系电话:34225616
拆迁人员名单:罗燕霏、刘燕玲、张秀霞、潘润华、潘穗华、何立志、陈伟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