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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7〕9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6-06 08:55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1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原市规划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建设用地红线的复函》(穗规函〔2013〕3242号)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变更〈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面积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建用函〔2016〕59号)及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划核发延拆许字〔2017〕第 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文化设施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同福路合成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号之一、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2号之一、12号之二、6号后座,同福路协德里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3号、45号、31号之一、31号之二、33号之一、35号之一、37号之一、29号后座。

  三、根据规划调整,同福路田心坊12号、14号、16号不在拆迁范围内,如存在拆迁遗留问题仍由拆迁人负责解决。

  四、拆迁人:广州市总工会。

  五、拆迁实施单位: 广州市海房拆迁有限公司。

  六、拆迁期限延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九、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40号

  联系电话:1328682****

  联 系 人:陈少伟、许锡荣

  拆迁人员名单:张杰南、罗剑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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