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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8〕7号)
来源: 广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26 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5月19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3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8〕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市场。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和平西路以南、清平路以西、梯云东路以北和梯云东路与清平路交界西南角地段,即现和平西路37号、39号、45号、47号、53号、55号、57号,梯云东路44号、48号、50号、52号、54号、56号、58号、60号、64号、66号、76号、78号、80号、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清平路71号、75号、77号、81号、85号、87号、89号、97号、99号,钟秀南1号、3号、5号、7号、9号、1号之一,陈基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贤思东2号、4号、1号、3号,和息里5号、7号、27号部份、2号、4号、6号、14号、16号、18号、20号、26号、34号、38号、42号、14号之一、30号之一,和息南横街2号、4号,和息南街1号、3号、7号、9号、11号、6号(详见附图)。

三、根据原广州市规划局荔湾分局《关于明确规划红线范围及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事宜的复函》(穗规荔湾〔2014〕299号),该地块内经专家评审推荐的历史建筑共8处,分别是和平西路31-33号,和平西路59、63、67-69、71-73号,和息里3号,和息里32号,和息里36号;经专家评审推荐的传统风貌建筑线索38处,分别是梯云东路82、72-74、70、68号,梯云东路62号,清平路73、83、91、93、95、101号,和平西路61、65号,和息南横6号,和息南5、2、4号,和息里1、9、11、13、15、17-19、21号,和息里23号,和息里40、30、28、24、22、12、10、8号,和平西路35、41、43、49、51号;经专家评审推荐为文物线索的1处,为梯云东路46号;以上房屋的保护要求应以市规委会最终审议通过及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市政府批准规划方案前不得擅自拆除上述房屋。

四、拆迁人:广州市清平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拆迁期限延期至:2019年5月18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九、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荔湾区清平路陈基28号

联系人:李剑平

联系电话:81229911

拆迁人员名单:黄伟凌、何梓盛、罗曙光、黄喜、陈家驹、郭树浩、简伟强、邹云龙、陈美宝、黄颖燕、王露、梁爱萍、叶锦成、李国衡、刘国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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