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2月22日核发拆许字〔2006〕第3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37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0〕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用地(政府储备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和平中路10号、22号、24号、26号、28号、10号之一、12号之一及已拆房屋,十八甫路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51号、53号及已拆房屋。(详见附图)
三、根据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康王路11号地块现有建筑保护要求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函〔2018〕1496号)明确康王路11号地块红线内须保留的保护性建筑明细如下:(一)已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共有3处,其中纳入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分别是十八甫路33号、十八甫路55号,纳入广州市第五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是和平中路12、14、16、18、20号民居。(二)经文化遗产普查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共有2处,分别是:十八甫路49号民居、十八甫路57号。以上具体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四、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六、拆迁期限: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
联 系 人:刘伟东
联系电话:83908009
拆迁人员名单:刘伟东、张远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8月17日
附件:附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