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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0〕21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24 13:49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2月22日核发拆许字〔2006〕第3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36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0〕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用地(政府储备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第十八甫路72、74、76、86号及门牌未列临建,富善西街2、4、6、8号,富善一巷3、5、7、9、11、15号及现门牌未列临建、2号之一及2号部分,富善二巷1、3、7号、1号之一及已拆房屋。(详见附图)
  三、根据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康王路10号地块现有建筑保护要求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函〔2018〕1497号)明确康王路10号地块位于和平中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地块红线内须保留的保护性建筑明细如下:(一)已认定为历史建筑并纳入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共有2处,分别是富善一巷2-2、2-3号民居,十八甫路82、84号;(二)经荔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的共有1处,为富善西街10号民居;(三)经文化遗产普查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共有9处,分别是:富善西街12号民居、富善一巷4号民居、富善一巷6号民居、富善一巷13号民居、富善二巷5号民居、十八甫路70号、十八甫路78号、十八甫路88号、新华大药房旧址(即十八甫路80号)。以上具体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四、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六、拆迁期限: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
  联 系 人:刘伟东
  联系电话:83908009

  拆迁人员名单:刘伟东、张远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8月17日

  附件:附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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