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0月31日核发拆许字〔2006〕第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28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商务写字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现单边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6号之一、6号之二、6号之三,游龙坊38号及游龙坊40号,麟庆坊40号各部分以及已拆房屋部分,即原同庆通津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麟庆坊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单边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横巷1号、3号、5号、7号部分,游龙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部分,长堤210号、212号、214号、222号及224号部分。
三、中法韬美医院旧址(沿江西路151号部分)和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秘密联络点中原行旧址(沿江西路153号)已于2015年8月19日被列入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拆迁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四、拆迁人:广州广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广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六、拆迁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游龙坊38号
联 系 人:曾倩雯
联系电话:83372223
拆迁人员名单:曾倩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