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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1〕8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0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1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原广州市规划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建设用地红线的复函》(穗规函〔2013〕3242号)和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变更〈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面积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建用函〔2016〕59号)及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划核发延拆许字〔2021〕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文化设施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同福路合成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号之一、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2号之一、12号之二、6号后座,同福路协德里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3号、45号、31号之一、31号之二、33号之一、35号之一、37号之一、29号后座。

  三、根据规划调整,同福路田心坊12号、14号、16号不在拆迁范围内,如存在拆迁遗留问题仍由拆迁人负责解决。

  四、拆迁人:广州市总工会。

  五、拆迁实施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拆迁期限: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40号

  联系电话:84003017

  联 系 人:刘燕廷

  拆迁人员名单:刘燕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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