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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1〕17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10 16:29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2月22日核发拆许字〔2006〕第3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37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1〕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用地(政府储备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和平中路10号、22号、24号、26号、28号、10号之一、12号之一及已拆房屋,十八甫路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51号、53号及已拆房屋。(详见附图

  三、根据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康王路11号地块现有建筑保护要求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函〔2018〕1496号)明确康王路11号地块红线内须保留的保护性建筑明细如下:(一)已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共有3处,其中纳入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分别是十八甫路33号、十八甫路55号,纳入广州市第五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是和平中路12、14、16、18、20号民居。(二)经文化遗产普查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共有2处,分别是:十八甫路49号民居、十八甫路57号。以上具体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四、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六、拆迁期限:2021年 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

  联 系 人:刘第三

  联系电话:83908041

  拆迁人员名单:刘第三、张远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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