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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3〕7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9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1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原广州市规划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建设用地红线的复函》(穗规函〔2013〕3242号)和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变更〈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面积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建用函〔2016〕59号)及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划核发延拆许字〔2023〕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文化设施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同福路合成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号之一、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2号之一、12号之二、6号后座,同福路协德里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3号、45号、31号之一、31号之二、33号之一、35号之一、37号之一、29号后座。

  三、根据规划调整,同福路田心坊12号、14号、16号不在拆迁范围内,如存在拆迁遗留问题仍由拆迁人负责解决。

  四、拆迁人:广州市总工会。

  五、拆迁实施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六、拆迁期限:2023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40号

  联系电话:020-84003017

  联 系 人:刘燕廷

  拆迁人员名单:刘燕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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