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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3〕11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31 12:57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7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7〕1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蓬莱路50号、58号、60号、62号、64号,蓬莱新街40号、42号、44号、46号,蓬莱正街1号、3号、7号、9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华德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8号,蓬莱新街1号、1号之一、1号之二、1号之三、3号、3号后座、3号之一、5号、7号、9号、9号之一、11号、11号之三、12号、12号后座、16号,蓬莱大街19号、21号、23号、25号、25号之一、25号之二、25号之三、27号、27号后座、29号、36号、38号、38号之一、38号之二、38号之三、38号之四、38号之五、38号之六,十二甫西街1号、3号、3号后座、3号之一、4号、5号、5号之一、7号、9号、13号之一、37号、39号、41号,及11号、27号、39号各一部分,及詹天佑小学部分,丛桂路177号之一、179号、179号之一,及未列门牌房屋数间。

  三、拆迁人: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2023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宝源路95号

  联 系 人:姚莉

  联系电话:020-81033155

  拆迁人员名单:姚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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