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房屋征收拆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4〕5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09 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5月19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3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4〕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市场。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和平西路以南、清平路以西、梯云东路以北和梯云东路与清平路交界西南角地段,即现和平西路37号、39号、45号、47号、53号、55号、57号,梯云东路48号、50号、52号、54号、56号、58号、60号、64号、66号、76号、78号、80号、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清平路71号、75号、77号、81号、85号、87号、89号、97号、99号,钟秀南1号、3号、5号、7号、9号、1号之一,陈基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贤思东2号、4号、1号、3号,和息里5号、27号部分、2号、4号、6号、14号、16号、18号、20号、26号、34号、38号、42号、14号之一、30号,和息南横街2号、4号,和息南街1号、3号、7号、9号、11号、6号。

  三、根据原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项目征收范围内传统风貌建筑及建筑线索处置问题的复函》(荔国规〔2018〕545号)明确清平市场二期范围内文化遗产建筑名录为: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1处,即和息里7号;文物线索1处,即梯云东路44、46号;传统风貌建筑10处,即和息里3、32、36号,和平西路31、33、59、63、67、69、71、73号;传统风貌建筑线索38处,即梯云东路62、68、70、72、74、82号,清平路101、95、93、91、83、73号,和平西路65、61、51、49、43、41、35号,和息南横6号,和息南2、4、5号,和息里1、9、11、13、15、17、19、21、23、40、22、24、28、30-1、8、10、12号;以上具体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四、拆迁人:广州市清平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拆迁期限:2024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37890829)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荔湾区和息里40号

  联 系 人:李剑平

  联系电话:020-81229911

  拆迁人员名单:黄伟凌、何梓盛、罗曙光、黄 喜、陈家驹、王 露、梁爱萍、刘国强、郭树浩、简伟强、邹云龙、陈美宝、黄颖燕、叶锦成、李国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