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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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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10-12 08:40 浏览次数:- [字体:]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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