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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14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质量检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压实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对检测过程的监督责任,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杜绝工程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我局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6日至4月14日通过我局政务网站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14个单位的78条修改意见,经初步研究,采纳和部分采纳56条,不采纳22条。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初步采纳情况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初步采纳情况表

  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14个单位反馈意见78条,初步决定采纳和部分采纳56条,不采纳22条。

序号

提出单位

意见内容

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或理由

1

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关于上传检测合同,目前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合同登记的内容已包括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和检测数量,信息已较为完整。合同中的检测单价不属于被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建议上传的检测合同只限于合同封面、检测内容、签字页等内容。

不采纳

依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需采集检测单价信息,加强政府监管,保证合理造价。

2

4.根据通知的要求,检测单位将要增加相当大的工作量,包括现场见证拍照、数据上传、录像存储等工作。建议主管部门在保证管理的情况下,适当精减一点现场工作。

不采纳

依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检测单位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在线监管,实时传输报送检测数据,通过留存现场检测过程的拍照、录像,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测过程的管控。

3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4.第三条第3点“检测监管平台中对因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结论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涉及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复核(校对)、审核、批准等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标记”,建议修改为“检测监管平台中对因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结论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涉及到的直接参与造假人员进行标记”。

理由:建议重点处罚直接参与造假人员,其它复核(校对)、审核、批准等环节的人员多数情况下很难仅根据书面报告和记录发现造假行为,即使工作有一定失职,但无主观恶性,其行为的恐劣程度要比直接参与造假人员小得多。  

不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附件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第二大项第4点(2)中描述了检测人员工作包括了(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因此检测报告上的检验(检测)、复核(校对)、审核、批准等人员均对报告的真实性要负责。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4

5.建议增加如违反前述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关条款内容。

不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5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关于第三大点“强化监理见证,加强试验室检测管理”对“3.建立违法违规检测人员名单”,建议最后一句修改为“如检测单位上报的检测计划中有违法违规检测人员的,系统自动预警,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此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原因是检测单位没有监管职能。

不采纳

检测单位应对检测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6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第二条第(二)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现场管理和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除了对现场钻芯作出要求,建议对实验室芯样抗压也作出要求,并将结构实体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试验见证记录和芯样抗压强度试验旁站见证照片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见证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检测单位、芯样的确认情况(加工是否符合要求、芯样有没有被更换)、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异常情况、见证人员签名等信息,对芯样抗压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图片详见附件3)。

修改理由:混凝土芯样取样和抗压强度试验是钻芯法(含混凝土结构实体钻芯法、回弹法+钻芯修正、基桩钻芯法)检测的关键环节。

不采纳

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三)各类实验室已安装视频,实验室内部已全程监控。

7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

6.《通知》第二大点第(一)项的第1小点“每根桩(点)检测前,建设、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牌上应记录检测桩号、检测方法、时间、地点及单位人员信息)”,建议修改为:“每根桩(点)检测前,建设、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牌上应记录检测桩号、检测方法、时间、地点及各单位见证人员信息)”。

理由:明确牌子记录的人员信息为各单位现场进行举牌见证的人员。

不采纳

见证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建设、施工单位无此类人员,现场只需要一起见证的各单位人员信息即可追溯,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8

19.《通知》附件第二大点第1小点,“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牌上应记录检测桩号、检测方法、时间、地点及单位人员信息)。监理见证人员对每根受检桩的开孔、穿过桩底、终孔、截取芯样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并填写见证记录(需含见证员证书编号)。检测单位将见证记录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建议修改为“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牌上应记录检测桩号、检测方法、时间、地点及各单位见证人员信息)。监理见证人员对每根受检桩的开孔、穿过桩底、终孔、截取芯样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拍照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并填写见证记录(需含见证员证书编号)。检测单位将见证记录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理由:使基桩钻芯法的管理要求与正文第二大点第(一)项的第1小点,实施举牌见证的要求保持一致。

不采纳

见证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建设、施工单位无此类人员,现场只需要一起见证的各单位人员信息即可追溯,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9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1.《通知》正文“为加强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实体及幕墙门窗等现场及试验室检测管控……”建议修改:“为加强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实体、消防设施及幕墙门窗等现场及实验室检测管控……”
修改原因: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消防〔2020〕22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管工作指引(1.0 版)>的通知》 穗建质〔2021〕78号,相关文件已明确将消防工程纳入质量监督机构监管范围之内。  2.消防设施检测是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有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查验),越来越多的各级住建部门及监督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  3.当前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查验)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可见市区住建局有关情况通报),因此急需规范消防设施检测质量行为。

不采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无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消防设施质量检测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暂不纳入此文。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10

2.《通知》第一大点“检测单位在开展地基基础(静载、钻芯及平板载荷)、混凝土结构实体(钻芯、回弹)等现场检测前,应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上传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并录入检测计划。”建议修改:1.检测单位在开展地基基础(静载、钻芯及平板载荷)、混凝土结构实体(钻芯、回弹)、消防设施等现场检测前,应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上传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并录入检测计划。2.从满足检测监管要求,且不影响检测工作进度的角度出发,明确方案具体盖章要求。
修改原因:1.将消防设施现场检测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符合监管要求,有利于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有利于提高检测质量,有利于规范检测机构质量行为。2.工程进度需要和多方盖章,往往导致报监督站的检测方案滞后于现场检测。

不采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无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消防设施质量检测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暂不纳入此文。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11

3.《通知》第二大点建议新增:(四)加强消防设施检测现场管理。

1. 实施举牌见证。消防设施检测前,建设、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牌上应记录检测区域、时间、地点及单位人员信息)。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将现场举牌见证照片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2.检测过程实施视频音频采集。现场检测时,由主要检测人员佩戴视频音频采集设备,实施不间断录像检测过程视频,视频起始由现场举牌开始,视频应长期保存。

3.检测异常或不合格情况反馈。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存于本地办公场所。检测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上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检测报告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章和单位印章。消防检测机构在打印检测报告前,应做好资料上传,将报告内容上传到检测监管平台,获取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唯一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消防验收或备案资料。检测报告须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修改原因:相关举措主要针对当前消防设施现场检测存在的如下几大问题:

1、弄虚作假、虚假报告(消防设施还未竣工,已经检测合格;现场内容与检测报告严重不符;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2、检测质量低,对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漏检。 3、检测报告不规范、随意更改检测报告。

不采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无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消防设施质量检测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暂不纳入此文。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12

4.《通知》二(二)第1点,“将轴线数据标记在构件上”建议修改为“将轴线数据标记在构件上,或另行标记在白纸(板)并拍摄含有轴线数据标记的构件照片”。
修改原因:如构件表面有较多浮灰,标记笔难以书写,照片清晰度难以保障。

不采纳

轴线数据标记在检测构件上,较能真实反映现场检测情况。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13

5.《通知》第三大点强化监理见证,加强试验室检测管理,建议新增:3.消防设施检测过程监理见证。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对消防设施现场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填写见证记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修改原因:消防设施检测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不采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无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消防设施质量检测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暂不纳入此文。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14

6.《通知》第三大点第3小点建立违法违规检测人员名单,建议对造假的直接责任人“检验检测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身份证锁定等方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实施一定期限(比如三年)的行业禁入制度。

不采纳

黑名单制度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支撑,下一步将结合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违法违规检测人员监管。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15

8.四(四)第1点,建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抽查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中标,以及在检测计划、记录、报告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加强对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实体、消防设施、幕墙门窗及建筑材料等检测过程及监理见证情况的抽查。
原因:补充消防设施相关内容。

不采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无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消防设施质量检测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暂不纳入此文。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16

9.《通知》四(四)第3点原文“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设单位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以及检测单位恶意低价竞争业务、检测过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见证检测中疏于监管、参与造假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采取公示、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建议修改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设单位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以及检测单位恶意低价竞争业务、检测过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对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或对已出具合格结论检测报告的工程项目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如发现检测报告与现场情况事实不符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见证检测中疏于监管、参与造假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采取公示、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
修改原因:1.通过形成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起到严格约束消防检测行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2.促进相关各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不采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无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消防设施质量检测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暂不纳入此文。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17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3.“附件: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二、现场检测要求→1、现场检测时,检测……监理见证人员对每根受检桩的开孔、穿过桩底、终孔、截取芯样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需含见证员证书编号)。检测单位将见证记录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该条款中监理见证人员对每根受检桩的开孔、穿过桩底、终孔、截取芯样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需含见证员证书编号),该见证记录由监理见证人员记录并填写,理应由监理单位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而不应该是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无权去向监理单位索要见证记录,同时这样也才能保证监理的见证记录及时、客观、公正。

不采纳

检测监管平台主要是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管,监理填写见证记录后移交检测单位,由其上传,提供检测过程真实性的佐证。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18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4.目前,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省检测协会原来发布的指导价来开展检测业务,因该指导价制定时间过长,未与目前市场接轨且已经失效,建议在第四大段第三款“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后面增加“由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组织会员根据当前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调研结果,定期公布参考价,指导会员单位公平合理开展检测业务,避免恶性竞争”表述。

不采纳

经与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研究,该协会表示无调查发布相关价格的职能。

19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第二条第(一)款“加强地基基础检测过程管理”建议将现场桩号进行编号输入平台,平台上相关监管方采用摇号盲抽的方式确定要抽检桩号,减少因提前知晓待取芯桩,施工方重视导致抽检结果失真,减少人为干预。

不采纳

受检桩的应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3.2.6 条等规定进行选取,已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

20

3.第一条第2款检测方案要求,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盖章确认,建议加上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和项目负责人注册章。

不采纳

检测方案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组织制定。

21

7.建议由检测方案编制人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交底及培训。

不采纳

检测方案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各单位已经对检测方案熟悉,无须再进行交底及培训。

22

8.建议补充对检测单位、人员违规处罚细则。

不采纳

对检测单位、人员违规处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3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1.第一条第3点“每个检测项目须配置不少于2名在检测监管平台登记范围内的检测人员”,建议修改为“每个检测项目须配置不少于2名检测人员”。

理由:对于基桩钻芯法检测,目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协会对应有2个培训合格证,分别是钻芯法(编审)和钻芯法(机长)。目前省内的现状是:从事钻芯法(编审)工作的检测人员均为检测机构正式员工,但是具体操作钻芯机的机长则绝大部分为外协劳务人员,不在检测机构购买社保,因此也不能登记入广州市检测监管平台检测人员库。而且,这些实际操作钻芯机的机长也只有很少一部分持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协会领发的钻芯法(机长)培训合格证。鉴于此种现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近几年陆续开展了几期机长培训班,但是绝大部分机长也是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其社保不在检测机构。从钻芯机长工作的内容和性质来看,确实应该属于“检测人员”的范畴,但是目前的现状他们又大都不是广州市检洲监管平台登记范围内的检测人员,因此,建议去掉检测人员需是检测监管平台登记范围内的人员这一要求。  

部分采纳

将经培训合格的机长人员录入检测监管平台,扩大检测监管平台登记范围内的检测人员。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24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关于第二大点“加强检测过程管理,确保资料溯源”对“(三)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管理”中“3.试件安装管理”的内容,建议修改为“试件安装前,检测人员和监理见证人员要复核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截面尺寸等参数是否与图纸、见证记录一致”。

部分采纳

已明确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截面尺寸在监理见证记录上注明,并由检测人员复核。

25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

12.《通知》第三大点第3小点建立违法违规检测人员名单,“检测监管平台中对因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结论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涉及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复核(校对)、审核、批准等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标记,建立违法违规检测人员名单”,建议修改为:“检测监管平台中对因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结论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上报不规范行为的涉及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复核(校核)、编写、审核、批准等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标记,建立违法违规检测人员名单。”

理由: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还有不规范或失信行为等的管理。目前各区公布的检测单位不规范行为的数量和比例均较行政处罚多,因此,建议增加对有不规范行为责任人的管理内容。另外对于检测报告的各级人员按照行业术语进行描述。

部分采纳

检测单位被记录不规范行为,可能是检验(检测)、复核(校核)、编写、审核、批准某一环节存在不符合规范等要求的行为,可对具体责任人进行标记,不将全部环节的人员进行标记。已与对方沟通一致

26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正文第三条第2款原文“工程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对送检样品的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填写见证记录,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后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建议修改为“由符合资格的工程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对送检样品的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填写见证记录,签字确认后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因为监理见证人员是经过专业培训后取得见证员证,具有独立见证取样的能力和资格,且考虑到权责统一性,见证记录应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另外,见证记录应该由见证员直接在检测监管平台填写,不应二次上传增加监理人员工作量。

采纳

已对照修改

27

2.附件第二条第5款原文“……将剩余的芯样全部喷漆处理后交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因芯样数量较多且难以长期保存,建议明确芯样的合理保存期限以利于管理。

采纳

已对照修改

28

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2.关于举牌见证,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四方单位的人员都参与举牌见证,实施起来可能很困难,建议建设、监理、施工中至少两方参与举牌见证。

采纳

已对照修改

29

3.关于基桩钻芯法检测:(1)举牌见证,建议由检测方通知建设方,由建设方通知其他方到场见证;(2)建议删掉“检测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相关内容。现场检测已经全程录像,并有多方见证,足以证明检测过程的真实性。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0

广州广检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1.《意见》正文“一、加强现场检测方案及计划管理”和“三、强化监理见证,加强试验室检测管理”中二级标题序号用了“1、2、3”与其他章节使用序号不一致。
建议:二级标题序号修改为“(一)、(二)、(三)”。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1

2.《意见》正文“一、加强现场检测方案及计划管理1. 检测合同要求。检测合同应包含工程量及价格清单,如检测前未签订检测合同,应先将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单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合,并在出具检测报告之前补充上传检测合同。”
建议:因合同签订涉及到不同单位,且内部管理流程繁简,大多数情况均做不到出具检测报告前签订检测合同,尤其是重点项目。为此建议删除此句“并在出具检测报告之前补充上传检测合同”。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2

3.《意见》正文“二、加强检测过程管理,确保资料溯源(二)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现场管理1.现场检测位置确认。钻芯、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前,检测人员应与监理见证人员核实待检测构件位置(轴线)是否符合检测方案要求,将轴线数据标记在构件上,填写检测位置确认表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建议:请明确“检测位置确认表”是不是“监理见证记录表”。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3

4.《意见》正文“二、加强检测过程管理,确保资料溯源(二)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现场管理2.钻芯芯样现场见证管理。混凝土构件钻芯完成后,监理见证人员应在芯样上签名。检测单位应拍摄含监理见证人员、检测人员、芯样(清晰显示芯样编号及见证人员签名)、钻芯构件部位等要素的照片上传检测监管平台,并在监理见证人员见证下对芯样进行封箱保存。” 建议:结合现场检测实际情况,将人员和钻芯部位、有见证员签名芯样一起拍照上传是可以做到的,但是照片上芯样编号、人员签名会显示不清晰。建议人员和钻芯部位拍1张照片、见证记录与有签名及编号的芯样一起拍1张照片,共上传2张照片更为合适可行。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4

5.《意见》正文“二、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现场管理(三)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管理3.试件安装管理。试件安装前,检测人员要复核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截面尺寸等参数是否与图纸、见证记录一致。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单位确认的图纸进行安装。”

建议:幕墙检测要求中明确:幕墙四性图纸应有幕墙四性检测各性能指标值,并与总图说明的一致,四性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审图章。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5

6.《意见》正文“四、工作要求(四)加强检测监管、严格行政执法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抽查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中标。”

建议:制定不合理低价认定的标准及方法,以及查实不合理低价之后原则性的惩罚措施和力度,否则缺乏约束力。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6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2.第二(一)条第1点“每根桩(点)检测前,建设、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建议修改为“每根桩(点)检测前,建设/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附件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第二条第1点“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建议修改为“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通知建设/监埋、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

理由: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下属单位) 驻现场代表不能保证随时在现场,强制要求建设单位人员一定要参与检测过程举牌见证,势必会大大影响检测效率,给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建议不强制要求建设单位人员一定要参与检测过程举牌见证。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7

3.第二(三)条第4点“检测单位要对每项性能检测过程拍照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并对检测全过程进行录像”,建议修改为“检测单位要对每项性能检测过程拍照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并对安装及检测全过程进行录像”。

理由:增加安装过程的视频录像要求,能更好地杜绝不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8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关于第一大点“加强现场检测方案及计划管理”(一)建议在第一段增加对其它检测方法(如高低应变、超声波检测等)进行管理的相关内容。(二)对“检测方案要求”的内容,建议最后一句修改为“若有变更检测部位或检测方法的,应再次经工程参建主体单位确认,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检测方案变更手续”。(三)对“检测计划要求”的内容,建议修改为“检测计划中应包含试验设备配置、完成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时间、检测具体实施时间、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包括人员检测培训合格证证号等)。每个检测项目须配置不小于2名具有相应检测资质且在检测监管平台登记范围内的检测人员”。

采纳

已对照修改

39

4.关于附件“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的第一点建议最后一句修改为“检测方案应包含检测数量及检测桩号,若有变更检测部位或检测方法的,应再次经工程参建主体单位确认,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检测方案变更手续”。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0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议在“第一条第2点检测方案要求”的……经工程建设、设计、勘察(仅地基基础检测项目)、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盖章确认,加上“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修改理由: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0号) 的第七条“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处理)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1

2.建议“第一条第3点检测计划”中包含检测人员的联系电话。

修改理由: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便于沟通。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2

3.“第二条第(一)加强地基基础检测过程管理”的图片要求,建议增加堆载平合45度侧面照、堆载平台225度侧面照、千斤顶与位移传感器合照、基准桩与基准梁(固定端)、基准桩与基准梁(简支端)、仅器最后一级数据、加载最后一级时压力表照片等7张图片要求(图片详见附件1)。
修改理由:能压实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进一步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3

4.建议细化“第二条第(二)第2点钻芯芯样现场见证管理”的图片要求,1、检测员持仪器设备正在检测的照片,照片上应能清晰识别构件名称;2、每个构件钻取芯样后,持有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培训合格证的检测员与监理见证人员在检测构件前拍照(照片应清晰显示构件名称及钻芯后留下的三个钻孔);3、芯样照片,每个芯样上应清晰标识构件名称,建设或监理见证人员应在每个芯样上签名;4、该构件检测的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5.4.7条的规定,见证记录上要填写见证员证书编号(照片3和照片4可拍在同一张照片上)(图片详见附件2)。

修改理由:混凝土芯样取样和抗压强度试验是钻芯法(含混凝土结构实体钻芯法、回弹法+钻芯修正、基桩钻芯法)检测的关键环节。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4

6.建议“四、(四)加强检测监管,严格行政执法。3、……以及检测单位恶意低价竞争业务、”添加“不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检测、”;原文“检测过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应改为“,”。

修改理由:原文上下连接更紧密,对原文的理解更透彻。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5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

1.《通知》主送单位“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建议修改为:“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理由:建议与征求意见的通知主送单位保持一致。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6

2.《通知》第一段“为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质量检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压实工程参建单位对检测过程的监督责任,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杜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建议修改为:“为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质量检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压实工程参建单位对检测过程的监管责任,维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杜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

理由:调整部分用词。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7

3.《通知》第一大点第一段“检测单位在开展地基基础(静载、钻芯及平板载荷)、混凝土结构实体(钻芯、回弹)等现场检测前,应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上传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并录入检测计划”,建议修改为:“检测单位在开展地基基础(静载、钻芯及平板载荷、高应变、低应变、超声波检测)、混凝土结构实体(钻芯、回弹)等现场检测前,应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上传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并录入检测计划”。  

理由:局2018年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现场检测数据实时采集上传相关工作通知》(穗建质〔2018〕2493号),明确要实现数据上传的地基基础检测包括了高应变、低应变、超声波检测这3个项目,且目前检测监管平台功能已实现对这些检测项目登记合同和计划,建议维持原来的做法,增加相应内容,以免出现歧义和导致检测单位误解为这3个项目无需进行登记。在实际检测工作中,各检测单位均已按要求将这3个项目的数据和曲线上传检测监管平台。此外,对于需要检测单位上传检测方案这个步骤,建议明确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的具体位置,因为目前平台只有合同和计划登记的功能,没有检测方案的上传功能。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8

4.《通知》第一大点第2小点检测方案要求,建议在段末增加“变更后的检测方案需要重新上传检测监管平台。”

理由:明确方案变更后需要在检测监管平台重新上传。

采纳

已对照修改

49

5.《通知》第一大点第3小点检测计划要求中,“每个检测项目须配置不少于2名在检测监管平台登记范围内的检测人员。”   建议修改为:“每个检测项目须配置不少于2名在检测监管平台登记范围内且持该检测项目对应培训合格项目经历的检测人员”。此外,该点中“检测计划中应包含检测具体实施时间”中的具体实施时间,建议明确实施时间的区间,例如跨度应在几个自然日内。

理由:一是建议明确检测人员应有对应的检测项目培训经历。二是明确实施时间的区间,可避免检测单位登记一个较长的时间区间,如一周或者更长的时间区间,不利于监管工作开展。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0

7.《通知》第二大点第(一)项最后一段“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详见附件”,建议增加“高应变法、低应变法、超声波法等地基基础检测项目应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现场检测数据实时采集上传相关工作通知》(穗建质〔2018〕2493号)文件要求执行,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现场进行定位、拍照,并上传检测监管平台,且相关试验曲线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内容。

理由: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现场检测数据实时采集上传相关工作通知》(穗建质〔2018〕2493号),补充对高应变法、低应变法和超声波法等地基基础检测的管理要求。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1

8.《通知》第二大点第(三)项的第1小点检测方案备案,针对“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前,检测单位应制定检测方案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的要求,建议同步调整检测监管平台功能。

理由:目前该平台没有上传该项目检测方案的功能,建议同步调整系统功能,并发布操作指引。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2

9.《通知》第二大点第(三)项的第2小点现场取样见证,建议在段末增加“见证记录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后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理由:与后文第三大点的第2小点幕墙门窗检测过程监理见证中的要求相符合。

采纳

已在文中明确监理见证人员应在见证记录上签名,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3

10.《通知》第二大点第(三)项的第3小点 试件安装管理,“试件安装前,检测人员要复核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截面尺寸等参数是否与图纸、见证记录一致。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单位确认的图纸进行安装”,建议修改为:“试件安装前,检测单位要复核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截面尺寸等参数是否与图纸、见证记录一致。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单位确认的图纸进行安装”。

理由:根据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要求,检测人员不应获得工程项目及各位联系人信息。如果由检测人员核对见证记录信息,就能获取到以上各信息,不符合盲样检测要求。如修改为由检测单位完成核对见证记录信息,则可由检测单位内部相关流程去管控并符合盲样管理的要求,也与该段文字其他要求由参建各单位负责保持一致。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4

11.《通知》第三大点第1小点见证人员人脸识别,“工程项目监理见证人员第一次见证送检时,应在检测监管平台录入人脸信息,每次见证送检时均要实行人脸识别手续,如见证人员变更的,需办理变更手续”,建议修改为:“工程项目监理见证人员第一次见证送检时,应在检测监管平台录入人脸信息及见证人资格证号等信息,每次见证送检时均要在检测单位实行人脸识别手续后完成见证送检,如见证人员变更的,需办理变更手续”。

理由:在第一次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同时录入见证人的资格证号等信息,以便捆绑人脸信息和资格证信息。此外,明确见证人日后见证送检工作在检测单位实行人脸识别,是为了更好体现见证人对取样送检的全过程见证,从而规避非见证人见证送检的风险。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5

13.《通知》第三大点,建议增加对检测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曾被行政处罚、上报不规范检测和失信行为的检测单位,检测监管平台根据其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和次数进行标记,并主动将标记信息推送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加大对相关单位的监管力度。

理由:加强试验室管理应该从落实检测单位主体责任抓起,齐抓共管才能加大检测单位的违规成本,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6

14.《通知》第四大点第(二)项,“检测单位要认真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建议修改为:“检测单位要认真落实质量检测主体责任。”

理由:更贴合检测单位的责任描述。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7

15.《通知》第四大点第(二)项,“检测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开展现场及试验室检测,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加强对检测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升检测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理论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建议修改为:“检测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开展现场及试验室检测,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加强对检测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升检测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理论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加强检测单位内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探索检测单位内部巡查的应用”。

理由: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管理体系要求的监督工作是实验室建立和正常运行最基本的管理要求和制度,但内部巡查制度并非实验室必须的制度,暂没有上位法或标准规范的支撑必须要建立,仅为部分检测单位的尝试。因此建议调整表述,由各检测单位探索开展内部巡查工作。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8

16.《通知》第四大点第(四)项的第1小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抽查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中标,以及在检测计划、记录、报告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加强对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实体、幕墙门窗及建筑材料等检测过程及监理见证情况的抽查”,建议修改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抽查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以及在检测计划、原始记录、报告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加强对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实体、幕墙门窗及建筑材料等检测过程及监理见证情况的抽查。”

理由:使前后文关于“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的描述保持一致,规范对检测原始记录的描述。

采纳

已对照修改

59

17.《通知》第四大点第(四)项第2小点,“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对检测监管平台改造升级,充分运用建设工程监管大数据,将被主管部门记录提示或失信信息、投诉举报较多、使用违法违规检测人员的检测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监管效能;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建议修改为:“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对检测监管平台改造升级,充分运用建设工程监管大数据,将被主管部门记录提示或失信信息、投诉举报较多、使用违法违规检测人员的检测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

理由:强调违法违规检测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后,应对其加强监管。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0

18.《通知》第四大点第(四)项第3小点,“对在见证检测中疏于监管、参与造假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采取公示、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建议修改为“对在见证检测中疏于监管、参与造假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采取公示、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

理由:增加对施工单位的处理要求。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1

20.《通知》附件第二大点第4小点,“每个钻芯孔全部完成后,应对芯样全貌进行拍照并现场上传检测监管平台,照片应包含工程名称、检测桩号、孔号、芯样试件截取位置、桩长(墙深)、孔深、检测单位名称等信息”,建议修改为“每个钻芯孔全部完成后,应对芯样全貌进行拍照并现场上传检测监管平台,照片应包含工程名称、检测桩号、孔号、芯样试件截取位置、桩长(墙深)、孔深、检测单位名称、机长、编录人员、监理旁站见证人等信息”。

理由:增加了机长、编录人员和监理旁站见证人的信息要求,使之更能追溯现场各类操作人员的情况。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2

21.《通知》附件第三大点,“检测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执行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督,使之成为对工地的质量、安全、廉洁监管的有效手段。巡查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即在不通知现场人员的情况下到现场检查,采用吊线检查每个钻孔的深度是否与记录一致,对有疑问的检测孔采取孔内摄像、测斜、调取录像记录等手段进行检查”,建议修改“检测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执行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督,使之成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廉洁监管的有效手段。探索检测单位内部巡查工作应用,巡查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即在不通知现场人员的情况下到现场检查,采用吊线检查每个钻孔的深度是否与记录一致,对有疑问的检测孔采取孔内摄像、测斜、调取录像记录等手段进行检查”。

理由:保持与正文检测单位内部巡查描述的一致。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3

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1.为便于操作,建议在文件中明确“不合理低价”的界定标准。

采纳

因“不合理低价”较难界定,已删除原文中“不合理低价”用语

64

2.建议加强抽检及送检过程监管,杜绝检测时的样品与工程实际使用的产品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5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7.《通知》四(四)第1点和第3点,“1.要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抽查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中标......”“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设单位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建议首先制定市场指导价,并且明确在指导价下浮多少幅度可以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原因:“不合理定价”的鉴定标准未明确,实际操作难以执行,特别是建设单位存在低价邀标的现象严重。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6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一、加强现场检测方案及计划管理→1.检测合同要求→检测合同应包含工程量及价格清单,如……并在出具检测报告之前补充上传检测合同。”
修改意见:目前部分工程项目如 PPP 项目、EPC 项目,检测合同中没有工程量及价格清单,或因设计变更原因检测合同工程量及价格清单与实际检测内容出入较大,直至检测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单位经常未能提供最终的工程量及价格清单,甚至合同也未能返回给检测单位,建议将检测合同(包含工程量及价格清单)明确由建设单位落实并上传,否则检测单位不能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同应由谁招标谁委托谁负责,检测单位作为服务单位实在无力推动此事。检测完成后建设单位要求检测单位按合同约定期限出具检测报告,否则按合同条款处罚,检测单位经常处于两难、无法执行的窘况。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7

2.“一、加强现场检测方案及计划管理→2.检测方案要求及附件: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一、检测前,检测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并告知质监站。……经各方同意并告知质监站可变更检测桩号。”
修改意见:修改意见:根据①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0 号→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处理)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③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3 基本规定→3.1.4检测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和检测目的制定检测技术方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0 号均明确检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并不是由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 明确检测单位编制的是检测技术方案。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8

4.“附件: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二、现场检测要求→5、芯样试件截取时,检测单位……交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修改意见:该条款规定“剩余的芯样全部喷漆处理后交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建议明确由委托单位还是监理单位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容易推诿而无单位接收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检测单位对现场剩余的芯样不知如何处理也无法进一步开展工作。

采纳

已对照修改

69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建议“第二大段第(一)条“加强地基基础检测过程管理”第1、2、3款”合并为1款,并将基桩钻芯法现场操作细则单列为第2款,以区分地基基础(静载、平板载荷) 试验和钻芯检测的管理要求。

采纳

已对照修改

70

2.依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建质〔2018〕2078号)文件要求,工地需在最高点(或塔吊处) 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为进一步加强对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管,建议第二点第(一条)“加强地基基础冷测过程管理”增加第3款,内容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分别利用工地最高点的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检测行为进行视频摄录,该视频需保存至工地地基基础分部验收之后”。  

采纳

已对照修改

71

3.建议第二大段第(三)条“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管理”第4款“检测过程录像存档”最后加上“且拍摄全貌照片时,样品旁利用2米高参照物作为样品尺寸对照”表述,以保证拍摄的幕墙门窗样品全貌照片能有一个参照尺寸。

采纳

附件4第四点已增加对安装过程进行录像存档。

72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第四条第(一)款本办法所有见证均需见证人员现场旁站,大大增加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工作量,较难实施,目前每个项目见证人员一般为1-2个,在大型基坑钻芯取样和回弹过程的旁站工作中不能全部满足,是否以见证方式监理进行确认,取消旁站见证要求。

采纳

已对照修改

73

4.第二条“强化监理见证,加强实验室检测管理”,施工单位对于其产品负有主要责任,强化监理见证是有必要的,但更有必要强化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合法合规化。应更多地提高施工单位所提供现场实物、部位、试样等真实性的责任,规范施工单位取样、送检人员资格与行为。

采纳

已对照修改

74

5.第二条“加强检测过程管理,确保资料溯源”第1款里的实施举牌见证,内容“地基基础(静载、平板堆载完成,每根桩(点)检测前,建设、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与《基桩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细则》第二节现场检测要求,内容为“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人员共同进行举牌见证。”举牌见证程序是检测前还是检测时?需明确。

采纳

文件附件1第一点和附件2第一点   已明确

75

6.第三条第2款都经过见证员签字确认,又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增加意义不大。建议去掉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采纳

已对照修改

76

9.建议补充检测及旁站细节上传至平台时间期限。

采纳

已对照修改

77

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通知》原文“2.幕墙门窗检测过程监理见证。工程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对送

检样品的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填写见证记录,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后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针对以上条款,请明确监理见证人员与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为同一人。为避免往来文件延误,建议为同一人或者改为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见证检测过程。

采纳

已对照修改

78

广东省有色工业建筑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从我司以往幕墙四性的检测经验来看,幕墙设计单位出具的四性试验图版本格式较多,有时并不满足检测单位的要求,往往需要多番沟通修改图纸。因此,建议规定:四性实验图应包含封面、设计说明、大样图、横剖、竖剖、各节点;竖剖上应标明立柱支座间距;节点应包括开启扇横向节点、开启扇竖向节点、固定部分横向节点、固定部分竖向节点、支座位置节点。如此一来,有利于提高检测工作效率,规范幕墙四性的检测质量。

采纳

已明确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审查合格图纸,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图纸施工。

79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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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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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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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建设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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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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