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树立精品意识,打造精品品牌,推动精品工程建设,提升我市城市建设品质,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局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人居环境精品工程培育及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17日至4月1日通过我局政务网站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7个单位的22条修改意见,经初步研究,采纳和部分采纳13条,不采纳9条。
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人居环境精品工程培育及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初步采纳情况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
附件:
《广州市房屋建筑、人居环境精品工程培育及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初步采纳情况表
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7个单位22条反馈意见,以及13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其中采纳和部分采纳13条,不采纳9条。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处理结果或理由 |
1 | 关于P7“(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建议改成“(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理由:园林绿化专业工程使用开工报告,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 | 不采纳 | 本办法仅针对住建领域工程项目进行评选,园林绿化工程由市林业园林局组织评选并制定相关标准。 |
2 | 对精品工程的激励力度不足,建议增强激励实效性,并对参建各方激励方式分别列明,提高各方评选积极性。 | 不采纳 | 《广州市打造精品工程 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明确了精品工程的激励措施,此稿主要对房屋建筑、人居环境精品工程培育及评选程序进行明确,不在重复激励措施。 |
3 | 第十七条(二)应改为“违反国家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 不采纳 | 原文“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表述更为准确。 |
4 | 由于老旧小区的工程质量普遍较差,且因历史的原因难以摸查,加上投诉也较多,造成评选风险较大,建议不纳入评选范围。 | 不采纳 | 老旧小区改造是我市建设领域一项重要工作,不宜排斥其参选。 |
5 | 建议第十七条(六)改为“已经申报过但未评选上的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人居环居环境范例奖除外)” | 不采纳 | 根据第二十一条,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人居环居环境范例奖经申报可直接认定为精品工程,不用除外表述。 |
6 | “办法”中将房屋建筑、人居环境精品工程放在一起容易混淆。因住建部设有“人居环境奖”。国家推进的“人居环境奖”有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建议“办法”将房屋建筑与人居环境精品工程在评审过程中有所区别,便于后期操作。 | 不采纳 | 附件3包含《广州市精品工程自评表(人居环境工程)》和《广州市精品工程自评表(房屋建筑工程)》2个不同表格,在评分内容上已按照工程特点有所不同。 |
7 | “办法”中要求评选对象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人居环境工程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要求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及以上。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人居环境工程项目可能是完全的新项目的也可能是老旧建筑或多年的人居环境的改善项目,两者底蕴不同采用同样的评价指标或方法难以协调。建议“办法”中的评价对象可分为2类:新建筑、更新的老建筑。这样便于后期具体实施。 | 不采纳 | 附件3的评分表基本可以涵盖。 |
8 | 建议进一步细化评审对象。例如可细分为:住房保障与社区发展类精品;历史文化保护类精品;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类精品;城市安全与防灾减灾类精品;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类精品;节能减排类精品;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类精品;海绵城市建设类精品;科技进步类精品等。 | 不采纳 | 在附件1、2的人居环境工程类别中,已包含老旧小区、城市街区、城市公共建筑及周边、旧厂房及仓库、城市公园、滨水空间、其他人居环境工程,协会提及的几个类型可选择其他人居环境工程类型。 |
9 | P3第五条,建议修改为:“……成员单位为广州市科技中心……广州市城市更新协会、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P5第十二条第一段,建议修改为:“……在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时,……实现奖励激励。”;P5第十二条第二段,建议修改为:“……提升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加强造价全过程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P8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为:“获得精品工程的项目,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奖项的评选。”;P16页最后一条,建议修改为:“详细报告请另附,……有关情况。需提供电子版的投标报价或竣工结算计价成果文件作为经济效益评价使用。” P21附件3《广州市精品工程自评表(人居环境工程)》序号1设计要素第8条,建议修改为:“造价控制合理,材料及技术使用恰当,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 不采纳 | 精品工程有“造价经济合理”的要求,但目前在培育过程中还很难实现对造价过程管理的效益进行评价,评选过程中暂不对每个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打分评选,暂不考虑增加“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作为精品工程办公室成员单位。 |
10 | “精品工程”应理解高于“五羊杯”,重中之重应在质量方面,因此建议获得“五羊杯”奖以上项目(不含仅获得“结构优质工程”)才可参加评选。 | 部分采纳 | 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相关奖项加1分(如“五羊杯”等)。 |
11 | 第七(四)、第八条(三)应在效益方面细化。 | 部分采纳 | 此2条补充“精品工程“六要素”较为突出”的要求。 |
12 | 建议对“精品工程”的评选要求(含“六要素”)进行细化。 | 部分采纳 | 附件3的条款已对“精品工程”六要素进行的细化。 |
13 | 建议对第十七条(五)的“多次通报、处罚的工程”进行明确。 | 部分采纳 | 根据新版《行政处罚法》,通报属行政处罚,删除“通报”。 |
14 | 建议第二十一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之间增加“詹天佑奖”。 | 部分采纳 | 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相关奖项加3分(如“詹天佑奖”等)。 |
15 | 广州市精品工程自评表(房屋建筑工程)内容显得庞杂,建议细化。目前的内容确立了框架但操作的主观性过强。可统筹考虑小区或建筑所在区位的公共环境、小区环境与建筑单体规划设计与工程施工管理的评价。 | 部分采纳 | 建议按六要素进行分项细化,以指标评分为主导而减少主观性评分的内容,且指评分内容指标与得分值对应,作为自评和专家评审的依据。 |
16 | “办法”第九条“精品工程办公室每年定期开展精品工程项目培育申报采集工作(一般每年2-3次),具体时间以精品工程办公室通知为准”建议改为具体时间,例如改为每年3月、7月、11月。 | 采纳 | 培育申报时间修改为:每年2次,通常为每年6月、12月。 |
17 | 建议人居环境精品工程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做协调处理。将房屋建筑、人居环境精品与城市不同区位结合考虑。 | 采纳 | 要考虑如何结合考虑。 |
18 | 附件3自评表中,个别要素的评分内容建议设置具体指标与得分值,以更好满足后续评审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如设计要素,评分内容较难把握,可考虑以绿色建筑星级或建筑节能作为评价指标;如科技创新要素,获得一项工法或实新专利得1分,最高得8分等。 | 采纳 | 对科技创新等在附件3增加加分项。 |
19 | 附件2申报表中,有市/省/部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等奖项的填写,此内容应与附件3评分表形成对应,获得各项所得分值应明确补充。 | 采纳 | 针对获各类奖项,在附件3增加加分项。 |
20 | 建议《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较多共性质量问题投诉且经核实的,一票否决,取消培育及评选资格” | 采纳 | 增加“(六)工程投入使用(运营)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群众投诉集中并经核实的,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不满意的工程。” |
21 | 征求意见稿的附件2申报表中有市/省/部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等奖项的填写,此内容应与附件3评分表形成对应,获得各项所得分值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充。 | 采纳 | 针对获各类奖项,在附件3增加加分项。 |
22 | 征求意见稿的附件3自评表中各要素的评分内容建议设置具体指标与得分值,以更好满足后续评审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如设计要素,评分内容较难把握,可考虑以绿色建筑星级或建筑节能作为评价指标;如科技创新要素,获得一项工法或实新专利得1分,最高得8分等。 | 采纳 | 对科技创新等在附件3增加加分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