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了哪些实践,有哪些体会,对今后更好地发挥派驻的权威和优势,推动监察法贯彻落实又有哪些计划?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组长田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马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欣然。——编者
监督是第一位的职责
记者:监察法实施以来,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等方面,有哪些显著变化?这给工作思路带来了怎样的转变?
田野:监察法实施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在原来对水利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还要依照监察法规定,对水利部直属系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做到监察全覆盖,监督范围更广了,监督对象也更多了。水利部直属系统单位多,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协会等类型,其中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不是党员,现在他们也依法成为监察对象。同时,监督内容更全面了,不仅要关注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还要对职务犯罪、职务违法情况开展监察,工作职能有了扩展。
为适应新变化新要求,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努力做到从单纯执纪到执纪执法的转变。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把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这“两把尺子”结合起来、统筹使用。不管是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第一位的职责,都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此外,派驻纪检监察组做的是政治工作,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不乱为。
马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老龄协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等6家单位。监察法实施以来,驻委纪检监察组监督范围明显扩大,由之前的以综合监督单位及其直属联系单位为主扩展到综合监督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业务主管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督单位也由原来的5个增加到目前的6个。监督对象的类别增加,既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数量成倍数增加,监督任务更加繁重。
我们坚持和完善讲政治、抓主业、抓学习、抓制度、抓机制、抓落实的“一讲五抓”工作思路,着重把握好以下5个方面开展工作:把践行“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把稳中求进作为基本工作方针,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把“关键少数”作为重点对象,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作为基本要求。
聚焦日常监督,不断积小胜为大胜
记者:为保障监察法实施,您所在纪检监察组在工作中采取了哪些措施,作出了怎样的探索?
李欣然: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忠实践行“两个维护”,把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在机构改革期间主动协助会党委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队伍稳定、思想不乱,工作有序、衔接顺畅。针对会党委委员在派出机构、会管单位管理方面无具体分工的情况,推动落实党委委员各负其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协助会党委对6家单位进行政治巡视,督促抓好整改。规范建立干部廉政活页夹和廉政档案600余份,加强对银保监会系统政治生态的分析研判。
聚焦日常监督,不断积小胜为大胜。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一个主要抓手,从银保监会日常监管中选择切入点,持续发力,做实做细做深做透,认真总结经验,实现监督工作“四两拨千斤”“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如,建议组织部门对借调人员进行统一规范、加强管理;督导系统内交流干部按规定理顺党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同时提出要制定相应制度,对干部因交流降低工资问题予以适当补贴。
加强队伍建设,为落实监察法提供组织保障。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从各方面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纪检监察队伍。各级派出机构纪委书记人选,必须符合履职回避的3个基本要求,即凡是有配偶、子女在监管范围内担任高管的,在同一地区任职超过5年的以及在成长地任职的,不得担任纪委书记,避免瓜田李下。制定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清单,推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田野:为保障监察法实施,我们首先加强监察法的宣传教育,要求水利部直属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认识监察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内涵精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水利部完成机构改革后的第一次大会就是警示教育大会,驻部纪检监察组通报了查处的典型案例,并重点介绍了我们工作职责的调整和监督重点,给水利部党员和公职人员敲黑板、划重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厘清监督对象,摸清底数。同时牢牢把握监督这个首要职责,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监察法的实施。重点是聚焦“两个维护”开展监督。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对机构改革期间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直属正局级单位一把手违纪问题快查快处、严肃追责;开展水利扶贫工作、十八届中央巡视反馈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向水利部党组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落实。通过工作发现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漏洞,促进驻在部门建章立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如针对近年来异地交流干部生活保障等问题的反映和查处较多的情况,督促水利部出台异地交流干部有关规定,统一作出规范。当然,对于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坚决严肃查处。
把“两把尺子”结合起来
记者:在派驻监督工作中,常见哪些问题或值得注意的现象?派驻纪检监察组下一步将如何更好地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有力保障监察法实施?
马奔:从监察监督主体来看,一是政治站位还不够高。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少;对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基本规律认识还不到位,看到的成绩多、问题少,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还不够强。二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对监察法的学习把握仍然不够透彻,如对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综合监督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中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系统,存在“临时抱佛脚”现象。三是监察监督业务水平还不够高,能力不足、本领恐慌问题依然突出。四是人员力量还不够强,具有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经历和重大违纪案件审查经验的人员较为欠缺。从监察监督对象来看,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领导班子责任意识不强,把落实监察法片面地理解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在学习宣传和推动落实方面力度不够、措施不多。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许多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自己属于监察对象的事实浑然不觉,如我们在公立医院调研发现,多数医务人员对监察法知之甚少,认为与自己无关。
下一步,我们要在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的基础上,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把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两把尺子”结合起来,做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推动纪检监察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制定监察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监察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要坚持边实践、边学习、边思考,不断总结执法过程中的有效做法,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动监察法在综合监督单位全面实施的有效方法。
李欣然:一要继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顺垂管系统的监察体系。从银保监会系统的实际情况看,省银保监局、市银保监分局的内设监察室,如何通过法定授权实现监察全覆盖,还需要进行研究。在相关制度明确之前,先实行“三个为主”,围绕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纪委领导班子提名、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以上级纪委(纪检监察组)为主的要求,积极探索落实措施,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制度规定,保障监察法实施。
二要对银保监系统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监管对象之间构建“亲”“清”关系。银保监系统监管干部被“围猎”、被腐蚀的危险始终存在,监管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始终存在。倡导监管干部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廉洁从政从业,尤为重要。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协助会党委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共38条1.1万字,明确界定了各类常见问题的行为边界。同时还在制定一批配套制度,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既向系统内又向有拉拢腐蚀行为的被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组织的“双通报”制度;银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的报告制度等,使监管者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与监管对象之间建立“亲”“清”关系。
三要全面强化问责,督促银保监系统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对个别监管干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甚至监守自盗、猫鼠一家等行为,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对履职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同时,正在制定有关鼓励担当、尽职免责的规定,为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有为干部撑腰鼓劲。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肃清项俊波、杨家才、赖小民恶劣影响;对全系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继续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做好赖小民案件后续处理工作,严肃查处银保监会党委巡视发现的重点腐败问题;完善监督制度,加大监管履职问责力度,遏制金融领域恶性腐败案件发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确保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