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危旧房改造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广州市建城历史较早,每年都有大量老旧房屋发展成为危房,特别是我市范围内还遗留大量砖木结构房屋,基本都已达到B级或一般损坏房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我市既有危旧房改造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往往难以满足现行各类建筑设计技术标准,消防和规划技术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标准,矛盾尤为突出,导致我市危旧房屋业主维修改造动力不强,整体危房治理成效不高。
为解决相关标准适用性的突出困难,顺应我市高质量发展要求,需加快探索政策激励措施,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以尊重历史、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在保证结构、消防安全前提下,创新方法,优化危旧房审批条件及流程,提高改造项目整体效能,实现改造工程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促进城镇危旧房通过更新改造解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水准,打造高质量人居环境。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规定砖木结构房屋或经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老旧小区。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居住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征收计划的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法》明确了危旧房改造基本原则,规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措并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绿色安全、优化简化”的原则实施改造。
(三)《办法》明确了危旧房改造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维修加固和拆除翻建两种模式。
(四)《办法》规定了危旧房改造的基本要求,即规定单幢危旧房屋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四不”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并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开展连片集中改造;老旧小区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三不”标准实施拆除翻建,并鼓励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五)《办法》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的内容。规定危旧房改造所需资金应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主筹集实施,为多渠道扩充改造资金,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危旧房改造。其中,政府公房改造资金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纳入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六)《办法》明确了危旧房改造可享受的政策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优化供地手续,危旧房拆除翻建类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无需再办理供地手续,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与建筑基底一致,则翻建只能在拆除房屋的建筑基底内进行,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大于建筑基底,则翻建可在原净用地范围内进行;二是支持提质增容,包括允许非成套及成套住宅每户厨房、卫生间总面积小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最低标准的,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来改善居住条件,并允许有条件的拆除翻建项目增设电梯、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且可增设首层架空,优化第五立面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有关规定计算;三是优化规划办理条件,对采取拆除翻建项目,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确有困难的,允许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指标和要求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四是优化消防设计,规定若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可维持现状或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但需采取加强性措施;五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屋产权手续不全的项目,区政府组织完善手续,在土地及房屋主体、功能、面积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
(七)《办法》明确了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在贷款和公积金等方面可享受的支持措施。
(八)《办法》明确了危旧房改造程序,规定按照“明确项目改造活动主体、意愿表决、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方案意愿表决、签订改造协议、办理报建手续、组织实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步骤开展改造工作。
对方案意愿表决,当项目涉及多产权人的,规定项目启动、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表决同意。
对项目设计方案,《办法》规定改造设计方案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充分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意见,同时区住建部门应会同区规划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做好技术审核,并出具指导意见。
对报建手续,《办法》对单独改造项目视维修加固及拆除翻建分类明确具体报建审批流程。对维修加固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规划用途的,无需办理规划手续。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完成验收。对拆除翻建项目,规定由区住建部门统一受理改造申请,并组织区规自部门、属地街(镇)联合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依据联审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直接到属地街(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依法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后,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对不动产登记,危旧房完成改造后,房屋面积、结构等可能发生变化,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形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须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规则的通知》相关计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落实危旧房改造的全过程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危旧房,制止和查处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同时,《办法》还强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即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等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三、《办法》主要创新点
《办法》主要创新点如下:
(一)鼓励“未病先防”,提前防范安全隐患
鉴于每年都有大量老旧房屋发展成为危房,为提前治理和减少危旧房,防患于未然,《办法》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一般损坏房等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危旧房”也纳入适用范围,鼓励对这类将来可能发展成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风险较大的房屋,通过局部拆换(或加固)建筑组成部分、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强化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予以改造,在减少安全隐患基础上,也可降低社会总体房屋修缮成本。
(二)优化“四不”标准,支持改善居住条件
在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前提下,允许单幢危旧房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四不”标准,老旧小区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三不”标准实施改造。同时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对我市现存部分危破非成套住宅和厨厕面积低于国标的成套住宅允许进行成套化改造并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并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增设电梯、交通必需的公共走廊、地下车库等配套服务设施,且可增设首层架空,优化第五立面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充分调动量设定不超过30%的规定,增加改造灵活度的同时防止无序扩张。
(三)优化建设技术标准,降低改造门槛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原则,对危旧房改造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规划、消防标准和规范或执行代价过大的情形,《办法》允许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对相关标准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允许适当放宽建筑间距、退距、绿化等强制性现行技术标准,但需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结构、消防安全水平。
(四)简化明晰改造流程,推动高质量“有机更新”
办法立足我市实际,以便民、高效、可落地为准则,规定城镇危旧房屋可按照“明确项目改造活动主体、意愿表决、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方案意愿表决、签订改造协议、办理报建手续、组织实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全流程开展改造工作,并依法合理设定相关民意征求程序及意愿表决比例。
同时为提高改造项目整体效能,一是贯通拆除翻建类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方案审查、规划及施工相关行政许可、规划核实及项目验收、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确权登记等全流程环节,相应提出各环节具体办理指引,切实优化全过程审批程序,简化各环节办理前置要件,破堵点、优流程。二是《办法》引入联合审核机制,规定拆除翻建项目可联合审查,并依据联审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缩短审批时长,实现改造工程安全性、经济性与高效性的协调统一,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激发老城市新活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