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租赁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中介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公司: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2号)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租赁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导属地企业按照粤建房函〔2021〕55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