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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9〕22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9-19 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1月27日核发拆许字〔2003〕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3〕13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9〕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务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中山三路80号、82号、82号后座、84号后座之一、88号、90号、92号、92号后座、94号,清和里2号、4号、6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仁兴街1号之一、1号之二、21号、21号之一,北横街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及部分已拆除房屋。(详见附图)

三、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526号)附件二《规划条件》:“地块内有文物保护单位仁兴街5号、7号民居(越南青年政治训练班(第三期)旧址),相关保护内容及保护要求应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地块位于东皋大道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有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仁兴街13号、15号、17号、19号民居和传统风貌建筑线索仁兴街1号、3号、9号、11号民居,应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和《东皋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落实相关保护要求”。拆迁人应按上述要求对房屋进行保护。

四、拆迁人:广州建文房地产有限公司。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拆迁期限延期至:2020年9月28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黄埔大道西45号207室

联系人:卫少雄

联系电话:83827957

拆迁人员名单:王务辉、江礼彬。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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