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1999年12月3日核发拆许字〔1999〕第2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1999〕202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7〕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品住宅。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宝华路宝源北街29号、29号之一、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宝德里2号、4号,宝源正街26号、28号、30号、32号及24号一部分。
三、拆迁人: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8年11月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
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72号华龙大厦五楼
联 系 人:李国华、陈意芳
联系电话:81816562
拆迁人员名单:陈意芳、李国华、汤月明、陈曦、侯湘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