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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7〕23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0-26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11月1日核发拆许字〔2005〕第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39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7〕第 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轨道交通五号线西村站(地下铁道站场用地、公共绿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环市西路与西湾路交叉口地段,即西湾路59号、60-65号、61号、67号、69号、71号、73号及公厕一间以及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四路车总站部分房屋已拆除房屋,西湾路78号、83号、83号南一座、83号南二座、83号东座、83号之三东座、83号北一座、83号北二座、25号(临时)及一部分已拆除房屋(即原西湾路7号以及原门牌未列房屋),西湾东路十二街1号、2号(新门牌四街1号、2号),环市西路62号、64号、64号之一、64号之二、64号之三,西湾东四巷1号、2号及部分房屋已拆除房屋。

三、拆迁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6楼

联 系 人:冯伟雄

联系电话:81032553

拆迁人员名单:蔡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 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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