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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7〕20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9-28 06:54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10月8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10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7〕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长寿路鸿昌大街2号、6号、8号、10号、12号,毓桂三巷2号、4号、6号、8号、10号,茂林横18号,茂林新街15号,西来西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29号、31号,毓桂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6号、18号、20号、20号编间,华林南横1号、3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2号之一,西来西小学现用未列门牌房屋一栋,迎华里1号、3号、5号、2号、4号、6号,华林北横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华林禅寺。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华林禅寺。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8年 10月 7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华林寺前31号

联系电话:81387849

联 系 人:林滨

拆迁人员名单:耀军、耀光华、耀源、冯伟雄、林建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查询网址: http://www.gzcc.gov.cn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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