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10月8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10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3〕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长寿路鸿昌大街2号、6号、8号、10号、12号,毓桂三巷2号、4号、6号、8号、10号,茂林横18号,茂林新街15号,西来西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29号、31号,毓桂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6号、18号、20号、20号编间,华林南横1号、3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2号之一,西来西小学现用未列门牌房屋一栋,迎华里1号、3号、5号、2号、4号、6号,华林北横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华林禅寺。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华林禅寺。
五、拆迁期限: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7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华林寺前31号
联系电话:81387849
联 系 人:林滨
拆迁人员名单:耀源、耀证、冯伟雄、林建雄、胡悦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网址:zfcj.gz.gov.cn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