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12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26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3〕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至荔湾区芳村大道(荔湾区地段)。即现荔湾区芳村大道东信义路11号、13号之一~13号之三、53号及14号~20号、基督教堂门牌未列以及信义路13号部分、21号、23号(上述门牌只涉及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停车场部分构筑物、绿化等,无需清拆产权房屋)、27号(只涉及基督教堂围墙、绿化,无需清拆产权房屋)、196号及198号各一部份(只需清拆荔湾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及荔湾区供销社部分构筑物,无需清拆产权房屋)、金碟实业公司门牌未列、已拆房屋。联合围16号、18号、20号、22号、22号之一。即原沙巷尾14号、15号、15号之一、53号之一~53号之四。
三、拆迁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原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广州市仓边路133号
联系电话:88317230
联 系 人:谭志刚
附拆迁人员名单:谭志刚、张凌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