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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穗建规字〔2023〕1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7日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工作,规范管线迁改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适用本意见。

  第 管线迁改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对既有地下管线的迁移、改造,或者对于既有架空线实施入地、迁移。

  管线迁改补偿方式可采用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

  因管线迁改用地需要,对不动产进行征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能分工,从源头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及监管制度,严格监管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管控违法管线建设行为。

  第五条 因管线迁改用地需要,对不动产进行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管线迁改工作,也可委托专业管线迁改管理服务单位实施,支付相关工作经费。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既有管线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的方案。管线权属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线迁改。

  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拟定迁改规模、路由及迁改工程估算,并配合做好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为避免重复开挖建设,迁改管线可按其远期规划要求同步进行建设,但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法建设的既有管线,在迁改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施行以后建设的管线,符合以下情形的,迁改时依法予以补偿: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免于单独申领规划许可的除外),且管线信息已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线,迁改时予以补偿。管线信息是否已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广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2.已补测补绘且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但未完善规划手续的管线,在迁改前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完善规划手续的,迁改时予以补偿。

  3.已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已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管线信息已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但因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分期分批投资建设项目,在迁改补偿时点尚未完善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的管线,迁改时予以补偿。

  本实施意见施行以前建设的管线,迁改补偿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按《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穗府办〔2023〕8号)规定程序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管线信息已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线,迁改时予以补偿。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管线迁改前期调查,利用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管线现状资料,开展项目既有管线摸查工作,对重要管线及周边建设配套等基本实施条件进行分析,保障项目能落地实施。管线迁改前应当摸查相关的基础数据,编制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解决各管线迁改路由的交叉冲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同步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的,其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可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方案一并论证。对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组织论证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迁改补偿原则合理控制迁改工程规模及选择工法,论证结果可作为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方案论证应邀请行业专家、属地镇街、管线权属单位等参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确定管线迁改估算,并将各类管线迁改估算及相应的监理、设计等费用开列,纳入项目估算。涉及管线迁改费用应在项目投资中足额预留。建设单位根据联审决策机制完善建设方案及估算,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组织论证后的初步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组织编制相应的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管线迁改项目概算应包含工程费用(一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预备费用(三类费用)。

  管线迁改估算、概算编审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参考当期的《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执行。上述文件中无相关指标或没有明确计价方式的材料设备价,执行相关行业造价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实物补偿模式进行管线迁改,由建设单位依法选取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或技术服务单位,确有需要的也可由供电、供水、燃气、通信、油气管线等权属单位依法选取,并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采取货币补偿模式进行管线迁改的,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依法确定管线迁改所需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或技术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采取实物补偿模式实施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管线迁改用地、青苗补偿及复耕、绿化补偿及复绿、砍伐清理、施工手续报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管线权属单位参与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管线迁改方案)的论证,开挖期间对受施工影响管线进行现场监护,负责迁改管线实物接收。涉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的,由管线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采取货币补偿模式实施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管线迁改用地、青苗补偿及复耕、绿化补偿及复绿、砍伐清理、配合施工现场协调等工作,负责相关报批手续的前期协调工作。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手续报批、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物资采购、档案移交、规划条件核实、环评水保验收、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开展主体建设项目环评、水保、特殊交叉跨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湖、灌渠、其他管线迁改)等技术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管线迁改相关的占道开挖及修复、交通疏解等相关手续办理和实施的工作界面的,按有利于项目推进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管线迁改设计方案稳定后,主体工程红线内用地无法满足迁改工程需求的,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红线外相关用地,并据实调整管线迁改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涉及迁改公共排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建设新管并完成接驳后再废除迁改旧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先建后拆的,由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临时迁改方案,并报所在地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涉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电力管线迁改,建设单位向广州供电局申请停电接驳的,广州供电局应当优先安排计划,并视具体情况免于纳入停电指标考核。

  第二十条 涉及涉密专用通信线缆迁改的,建设单位在管线迁改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涉密专用通信管线权属单位,适时组织现场勘察。相关迁改工作由涉密专用通信管线权属单位依法确定单位完成。

  第二十一条 迁改后的废弃管线按《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迁改资金拨付按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管线迁改结算评审按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实物补偿模式进行管线迁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管线迁改工程。工程完工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送财政投资评审或者组织审查,按照据实结算原则确定工程总造价,工程结算余额根据财政评审结果或者审查结果支付。

  采取货币补偿模式进行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实施管线迁改工作。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完成结算资料审核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财政投资评审,按照据实结算原则确定工程总造价,作为货币补偿支付依据。

  第二十三条 管线迁改项目的竣工测量和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按《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穗建规字〔2022〕6号)执行。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管线迁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应在变更实施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土地储备项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等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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