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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音频解读】

《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文字解读】

  一、编制背景

  我市按照“规划引领、适度超前、公益基础、规范治理、企业减负、持续发展”导向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79公里综合管廊投入运营,已有电力、给水、通信等管线入廊。

  2019年9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2号),有效期5年,现即将到期。为保障我市管廊运营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和协调性,明确管廊运营单位及入廊管线单位的责任界面,防止第三方施工破坏管廊事件发生,保障管廊及入廊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延长该实施意见1年有效期。

  二、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包括工作原则、运营管理体制、管线入廊管理、管廊有偿使用、运营管理效益、日常运营维护等7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政府部门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管廊运营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协调建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维护等所需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协助推进管线入廊;区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参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管廊运营管理工作。

  (二)明确运营管理单位。财政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选定管廊运营单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出资建设的管廊,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由合作各方组建的项目公司作为管廊运营单位;其他模式的可由参建方协商产生管廊运营单位。

  (三)推动管线全面入廊。地下管线应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入廊,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已建设管廊的道路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已纳入管廊的同类管线。既有地下管线在改建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移入廊。

  (四)建立有偿使用机制。各管线单位应交纳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当费用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属市属管廊项目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测算、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签订入廊协议提供参考依据。

  (五)明确管廊管线责任。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本体、附属设施、配建设施及廊内管线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按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及管线设施定期巡查、维护管理,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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