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保障乡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积极培育乡村建筑人才,提高乡村建筑工匠素质,扎实推进工匠培训和评价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2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工作细则(试行)》(粤建村〔2019〕2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广州市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按照省、市有关培训政策负责全市乡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训和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和评价,并将实施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并适时公开。
2.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工匠管理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工匠培训和评价;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培训计划与补贴申领对接机制,将培训需求纳入劳动力技能晋升年度培训计划;对培训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的培训活动进行登记;推荐区级培训机构;适时组织工匠技能比赛。
3.市行业协会负责对培训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协议、师资管理和培训评价等进行登记,并作为《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核发把关的依据;做好市住建行业教育培训师资库服务和管理,提供在线培训的网络教育平台;指导培训机构运用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培训考核管理服务云平台做好实名认证、培训与评价、证书发放、继续教育、诚信监管等工作;制定考务管理细则和命题方案,经市住建局同意后上报省行业协会备案。
二、培训对象
(一)参加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人员;
2.具有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镶贴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工匠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近期免冠白底彩色1寸相片3张;
3.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申请表;
4.报名人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对报名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对报名表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培训机构和师资教材
(一)培训机构的条件及登记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备规范完善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3)配备或租赁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4)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授课师资。
(5)配备或租赁有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2.硬件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教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500㎡,且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80%。
(2)有满足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需配备至少 1 名独立财务人员)和相应的授课师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师资)总人数不少于10人。
(3)配备有自备或租赁每期可容纳100人以上可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的机房,配置100台以上的考试机和 2 台(1 主 1 备)考试管理机,且配备不少 5台的备用考试机。
(4)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 360 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每场考试的监控录像文件必须完成保留至少 6 个月,以备事后抽查及观看录像回访。
3.登记
区级培训机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推荐后,送市行业协会登记,省、市级培训机构送市行业协会登记。市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市住建局核准,列入培训机构目录,适时公开公示。各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前一个季度应到开展培训的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二)培训教材和师资管理
培训基本教材可选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专门统编教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组织编写),各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培训教材。
培训师资的选择原则上要从市住建行业教育培训师资库中抽取。各培训机构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在社会上补充师资或邀请专家授课,但要纳入上述师资库管理。
四、培训方式和评价要求
(一)培训模式。主要采用集中面授、实操培训等方式。鼓励多方合作、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包括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集中面授、网络教育、培训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讲座和实操训练等。
(二)培训学时和评价。培训学时首次不少于28学时。评价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评价要求。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培训大纲,从培训评价试题库中抽取题目进行命题。各区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工匠培训特点的命题方案,命题方案报市行业协会备案,经省行业协会同意后实行。评价相关资料需归档备查,期限为2年。
五、证书发放
学员经培训评价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证书核发程序发放《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为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省内通用。
六、继续教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社厅、住建厅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工匠证书持证人员自取得该证书后,应经每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累计满24学时的继续教育;可针对有关政策和技术新要求、新变化,临时组织培训。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应重新参加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继续教育采用“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持证人员提供多渠道、多方式的继续教育资源,还可通过成立“乡村工匠之家”等形式促进乡村工匠相互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
七、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承担乡村工匠培训活动的具体实施,对参培人员的培训过程及结果负责。培训机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乡村工匠培训评价标准规范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师资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要切实重视工匠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师资培养和师资库管理,为培训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配合,建立规范的台账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评价规范有序。市行业协会要依规做好相关服务和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培训和评价质量进行监督,不定期组织对培训评价工作开展检查,加强对授课教师资格把关和证书核发管理。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培训评价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除培训机构目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