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651号)规定,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专项核查对象我市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具体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详见《15 项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专项核查清单》(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专项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
三、专项核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
各有关企业应对照《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企业应于2021年10月18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资料等一并整理以书面的形式报核查部门,具体详见《核查清单》标明的核查部门。
(二)专项核查阶段(2021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
我局将组织区住建局和市建管服务中心等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等形式进行专项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按规定撤回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专项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各区住建局和市建管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录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核查情况报我局。市建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各区住建局开展此次专项核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区住建局反馈的核查情况,形成15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情况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我局。
附件:15项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专项核查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钟丽娴,联系电话:020-3225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