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我市建设项目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缓企业资金压力,加快建设工程落地开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临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缴纳时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整体办理或分阶段办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6个月内及联合验收前缴纳配套费的,不视为未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承诺期满,建设单位如未按时足额缴纳配套费的,由配套费征收部门(其中南沙区社会投资项目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行政审批局负责)将建设单位的未履行承诺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后向全社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承诺事项未履行完成前,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其中南沙区社会投资项目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行政审批局负责)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加强承诺制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公示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其他各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有关调整配套费缴纳时点的临时措施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承诺函(样式)
2.案例说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5日
配套费业务咨询电话:
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020-32256634
黄埔区020-82114481,花都区020-36897081,番禺区020-84698011
南沙区020-84987359,从化区020-87927303,增城区020-82752811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020-8327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