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满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亚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经我局及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组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广东雄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工程企业的13项资质(详见附件)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我局决定依法撤回上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司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