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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音频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07 17:40 浏览次数:- [字体:]

  【音频解读】

《广州市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现就《广州市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21日,新制定的《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得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调动相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反复研究形成了《办法》,作为《规定》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本次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制度和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和制度如下:

  (一)资金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办法》第三条进一步细化了《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明确支持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以及标准编制、科研项目,且规定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及标准编制、科研项目的补助标准进行具体规定。

  (二)不可重复申请原则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原则,明确了同时符合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示范项目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由申报人自行选择申报类别进行申报,但不可重复享受资金支持,享受了本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补助政策及容积率激励措施。

  (三)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等,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集中申报,申报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提出申请。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支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发展资金支出预算,预算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拨付。

  (四)实施保障

  《办法》第十三条是关于实施保障的规定,明确了申报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法律责任。

   四、答疑解惑

  (一)如何计算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综合节能率?

  综合节能率,是指改造项目节能率与改造项目节水率折算成的节能率之和,并依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予以计算。

  (二)项目此前已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补助),还可以申请本办法中的资金支持吗?

  未享受过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补助政策的项目都可以申请。

  (三)项目集中申报如何理解?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相关年度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通知明确的申报期限内提交申请资料。

  (四)《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绿色建筑高星级标识的项目是否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

  不能。为确保财政支出的经济性、科学性和效益性,充分发挥资金支持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广州市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办法》实施后的具有良好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以及和标准编制、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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