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城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供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工程勘探作业对地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以下简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破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保护的意见》《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广州地铁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单位。在签订工程勘察合同时,应将保证现场操作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内容纳入工程合同条款,并支付相应费用。
2.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项目位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保护范围或保护区的,应在组织开展工程勘探作业前,通过广州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网址:http://gxhq.gzcc.gov.cn/gxhqweb4)会签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或将工程勘探方案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含市地铁集团,以下简称“轨道交通部门”)意见。
二、落实勘察单位的主体责任
1.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违法转包或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2.勘察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全或建设项目位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保护范围或保护区的,勘察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应提请建设单位通过广州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会签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工程勘察活动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应当将工程勘探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并书面征求轨道交通部门意见。
3.勘察单位在开展勘察作业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一名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管线会签意见、轨道交通部门意见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活动,并负责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安全,督促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
三、建立健全管线权属单位及轨道交通部门巡查预警机制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轨道交通部门及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保护及安全监控职能,制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日常巡查预警机制,发现工程勘探活动可能破坏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应及时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工程勘察单位拒绝管线权属单位或轨道交通部门及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进入现场查看、拒不停止作业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或应急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四、加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工业信息化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相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勘察的现场监管,加大工程勘察活动落实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勘探作业前未按要求取得管线会签意见或轨道交通部门意见、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要求制定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保护措施或未落实保护措施进行勘察作业等情况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对有关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因违规勘探导致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破损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勘察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