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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10-22 07:5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战备资金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第三条  市财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战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依法纳税后缴入同级财政。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所收取的合同履约金(押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

第六条  人民防空战备资金是中央、地方预算安排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补充,专项用于本市、区的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信息保障等各项战备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战备资金原则上用于同级人民防空建设。

第八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建设专项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原则,编制项目支出资金计划,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一次性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要依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统筹分期建设项目时,应当期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于当期确实无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需后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向市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交当期相应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对下列已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特殊情形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退费;市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退费,在退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本金。

(一)因特殊原因,经规划部门注销有关批准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采取统筹分期建设的同一小区项目,未能按要求当期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先一次性缴交当期相应的易地建设费,在后期按要求建设相应防空地下室的,并办理了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变更的项目,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减少的,多缴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根据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建设、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等全市性专项工作需要,市财政按8%比例集中区当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纳入市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全市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缴纳资金列入市、区年终结算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结余及资金上缴等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及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审计、发展改革部门对人民防空战备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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