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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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细则》)。起草背景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现行的结建人防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已到期。目前指导我市结建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市人防办制定的《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已于2022年12月29日到期。2019年机构改革分工后,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能由市人防办调整为市住建局承担。因此,我局拟尽快发布该《细则》,作为结建人防审批工作的指导文件。
二是结建人防审批的上位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类型、形式多样化,上位法对一些结建人防审批的具体情形未做明确,各区结建人防审批部门存在对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审批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各区级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对出台《细则》的诉求强烈,尤其是希望对民用建筑的界定、人防应建面积计算、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减免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以便审批过程中统一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是上级部门出台的结建人防审批政策文件较为繁杂。国家、省、市原已有很多关于结建人防工程审批的政策文件,2020年~2022年,广东省三部门又出台了多份关于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的文件。但省里的文件是针对全省的,对各个城市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且各级文件内容交叉重叠,发文部门多,时间跨度长。为了便于审批人员掌握,有必要通过制定《细则》,对现行的各层级结建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和归纳。
四是为了巩固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中,人防改革包括并联审批、联合验收、承诺制等。为了巩固这些改革成果,将其写入本《细则》,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定下来。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六)《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七)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
(八)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人防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十一)《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十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十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十七)《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
(十八)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十九)《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二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二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 号)
(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
(二十三)《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人防办发〔2022〕1号)
(二十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
(二十五)《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粤人防办〔2020〕143号)
(二十六)《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粤人防﹝2011﹞267号)
(二十七)《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穗民防规字〔2017〕746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人〔2020〕223号)
(二十九)《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
(三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162号)
(三十一)《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24条。
(一)总则。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市区分工、审批系统等问题。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明确了民用建筑界定、各类建筑项目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一般和特殊情形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如何计算、各类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功能配置原则、防空地下室建设如何统筹等问题。
(三)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明确了易地建设条件、易地建设费缴费承诺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形等问题。
(四)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明确了结建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时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统筹建设如何办理人防验收备案等问题。
四、答疑解惑
(一)对于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复合型建筑,怎样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答:随着近年新型产业迅速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强烈, 广州、深圳、成都等城市用地分类在“工业用地(M)”大类下新增了一种用地类型即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因此,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复合型建筑也屡见不鲜。考虑到上位法对这种建筑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尚未做明确,《细则》第十条第(九)款明确,复合型建筑按照非生产性用房部分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二)对于改扩建的民用建筑,应怎样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答:在近年城市更新的案例中,常遇到建筑物局部加建或改建的情况。从尊重历史的角度,《细则》第十条第(九)款明确,对于改扩建的民用建筑,如不涉及到基础变化的,按照新增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确实无法同期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是否可以采取事先承诺的方式?
答:《细则》第十一条明确,确实无法同期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建设单位申请后期统一建设的,应当在人防规划中明确修建地点和修建时限。采取事先承诺的方式,承诺时限不超过5年(自承诺之日起至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完成)。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对于采用事先承诺方式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后期补建。对不履行承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一些特殊的项目,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是否可以易地建设?
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细则》第十三条对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关于易地建设条件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其中(七)~(九)为审批实践中遇到的确实无法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即无新增地下建筑面积的改、扩建项目;地下室平时功能为风、水、电等设备用房或者不进人的全自动机动车库,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地下室全部设防仍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不足的部分可申请易地建设。
(五)关于易地建设减免的规定有哪些?
答: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情形,国家相关的规定分布在不同的政策文件中。另《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为便于操作,统一规范,我们这次把国家所有关于易地建设减免的文件都梳理了一遍,在《细则》第十五条中,按照住房类项目、教育类项目、养老类项目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涉企项目、其他项目的分类,列举了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现行规定。
(六)办理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是否需要复核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办理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复核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中总建筑面积以《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为准。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zfcj.gz.gov.cn)
微信公众号:gzjw20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gzzfcxjs(广州住房城乡建设)
时间:与本细则同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