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数量又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8年3月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监管制度急需进一步完善。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牵头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1.对业主自行管理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33条、第34条)
2.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36条-第40条)
3.对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42条-第45条)
4.对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处理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第47条)
5.对统计和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处理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第51条、第52条、第53条)
6.对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54条-第65条)
7.对业主共有资金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66条-第72条)
8.对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79条-第85条)
9.对业主共有部分登记和公开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89条)
10.对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90条)
11.对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意见或建议(第94条、第95条)
12.对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98条)
13.对退出和承接物业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101条、第102条)
14.对小区面临无物业管理状态的处理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第103条)
15.对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106条-第109条)
16.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服务信息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110条)
17.对业主公摊水电费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113条)
18.对车位物业费和租金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119条)
19.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的意见或建议(第121条)
20.对规范养犬行为的意见或建议(第122条)
21.对室内装修相关制度的意见或建议(第123条-第128条)
22.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的意见或建议(第149条)
二、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9月7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上的“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30);
3.传真:020-83772710;
4.电子邮箱:wyglc@gzcc.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