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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09-05 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我委开发建设了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ygl.gzcc.gov.cn),定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系统。现就系统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填报信息

(一)企业填报信息。

1.填报信息主体。

(1)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且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填报;

(2)不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统一填报;

(3)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

2.填报信息内容。

(1)企业注册。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系统注册。

(2)填报信息。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年度经营信息等内容。其中,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填报本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及外省市的所有在管项目;不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填报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在管项目。该项工作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二是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建项目信息等内容。

(3)更新信息。基本信息、在管(建)项目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系统更新。

3.网上申报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以及建设单位在建项目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时,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信息,打印申报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持书面备案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区局填报信息。

1.填报信息。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信访管理等信息,摇珠抽取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办理物业管理业务备案,并将备案回执上传系统,包括街(镇)出具的业委会备案回执。

2.补录信息。

(1)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系统上线前已出具的物业管理业务备案回执上传系统,包括街(镇)出具的业委会备案回执。

(2)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2015年机构改革后以其名义已作出的物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按照系统要求填报。该项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协会填报信息。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协会的简介、组织架构、章程、人员等信息,按照年度补录所有示范项目信息。

二、账号管理

(一)企业用户。

企业用户使用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账号,并妥善保管好系统登录的用户名、密码。如忘记登录密码,可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委托书,到企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重置密码。

(二)其他用户。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用户名、密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统一下发。各区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收到账号密码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

三、监督管理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系统注册和信息填报等工作,并对企业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完成系统注册和填报信息、信息填报不完整、填报虚假信息、未及时更新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为一般失信行为;逾期拒不改正的,记为严重失信信息。对记为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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