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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6-22 06:5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政府令第158号,附件1),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规定删除;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附件2);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附件3),删除《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规定。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废止后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不得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不得擅自增设市场准入门槛;原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二、各单位不得再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有关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要件,备案的其它要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备案要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废止后,各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委统筹和组织下,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节选)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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