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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物业服务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02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住建局、越秀区房管局,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方案》(穗分类联席〔2019〕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全面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垃圾分类责任。

根据《广州市住宅小区摸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穗物联办﹝2019﹞3号)要求,在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以市、区、街镇、居村为纵,以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为横,迅速开展覆盖全市住宅小区的摸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一年时间,在全面摸查我市住宅小区存在问题并建立监管台账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分类等5大类问题进行治理整顿。争取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摸查整治,实现小区环境明显改善,相关信访投诉明显减少的目标,推动我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水平再上新台阶。

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均应建立关于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的联合抽查或检查,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广州市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目标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畅通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8类行为列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为业主选、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模式纳入合同,并约定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相关责任,从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辖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职责,加强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部门联动,及时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供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辖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全覆盖摸查,建立辖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小区住户数量、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情况、投放收集点设置情况、楼道撤桶情况等,并实行动态更新。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办的涉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舆情案件,应及时处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局;发现非本部门职能的涉及生活垃圾分类问题应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尽快编制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和指引、其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和指引,以及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作业规范,会同各区政府统筹推进涉及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设置工作,解决邻避现象和扰民问题。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履责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执法力度,促进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养成;及时将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供给区住建、房管部门,以便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二、切实增强企业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住宅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对改善小区生活环境、推动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配合各区政府做好住宅小区楼道撤桶定点投放工作。在属地政府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下,物业管理小区原则上每300-500户设置一个定时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具体位置和投放点数量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误时投放点宜按需设置。

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争取业主和住户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和避免由此引发的矛盾纷争,确保小区秩序的和谐稳定。

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积极参与街镇党(工)委领导下的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协助社区党组织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共同促进小区居民文明生活方式养成。

在全市住宅小区摸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配合街镇政府填报住宅小区情况摸查表,真实反映存在问题,依法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整改存在问题,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涉及小区内生活垃圾投放点、集中收集点等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提供指导和协助。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监督机制。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号召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觉遵守《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律规范》,加强与各级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反馈企业履责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积极为深化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言献策。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下,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出台《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暂行规则》,把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评价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定期组织覆盖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业务培训,着力提升一线员工操作水平;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技术的考察交流,促进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法规文件节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法规文件节选

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节选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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