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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投票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03 14:5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中的投票权,积极引导业主通过电子投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我局依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穗建规〔2019〕8号,以下简称“《电子投票规则》”),已对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公众号”)的功能进行了升级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投票规则》的规定,优先建立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电子投票数据库,力争在今年年底全部建成。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子投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基本采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和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并将已采集数据录入数据库的,可以视为已建立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电子投票数据库。
  二、及时完善电子投票数据库
  (一)核实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信息。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投票规则》的规定,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核对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等信息,对电子投票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电子投票数据库的相应信息。
  (二)通过公众号采集业主手机号码。公众号新增了“人脸识别”绑定业主身份功能,如电子投票数据库已采集业主身份证件(仅限居民身份证、华侨普通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的,业主就可以通过该功能将本人身份与公众号进行绑定,系统会自动将业主手机号码直接导入电子投票数据库。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子投票宣传工作,发动业主关注公众号,通过“人脸识别”功能绑定公众号,并采集业主手机号码。
  三、加强电子投票信息公示
  (一)依法拟定电子投票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子投票规则》的规定,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等会议组织机构依法拟定电子投票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信息。
  (二)在公众号公开电子投票通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等会议组织机构拟通告信息符合《电子投票规则》规定的,除由会议组织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书面向全体业主通告电子投票通知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在公众号及时公开电子投票通知,使业主可以在公众号了解电子投票的重要信息。
  (三)在公众号公开议事规则等重要信息。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将经备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重要文件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承接查验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在公众号及时公开,使业主可以在公众号了解本小区的物业管理重要信息。
  (四)及时公示业主清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等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业主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应当在公示期间核实本人相关信息。业主手机号码有变更的,可以通过公众号的“人脸识别”功能直接变更;变更其他信息的,按照《电子投票规则》的规定处理。
  四、及时公开投票进度
  (一)查看已经投票人数及面积。在公众号“业主投票”栏目内,业主可以查看已经投票的业主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了解电子投票进度。
  (二)提供未绑定或未投票业主信息。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等会议组织机构需要了解未绑定或未投票业主信息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询。在开始电子投票前或者在开始电子投票当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未绑定公众号的业主房号提供给会议组织机构;在电子投票截止之日前的第三天,可以将未投票业主的房号提供给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组织机构可以动员业主绑定公众号进行电子投票。
  五、加强对电子投票指导监督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宣传发动,使业主熟悉掌握电子投票的内容及流程,指导和协助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规范电子投票行为。
  附件:
“人脸识别”绑定公众号及采集业主手机号码流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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