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信息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房屋和物业项目信息,以现场公示、公众号推送、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预警等方式将该信息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续交方案
业主委员会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布的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示范文本(附件),拟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续交方案应当约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交存时限等事项。交存标准可以参考现行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能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由相关机构或者人员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
三、告知续交方案表决结果
续交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及时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续交方案未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四、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续交方案确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在约定的交存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应当在收取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后,当场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委员会可以登录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xzj.gzcc.gov.cn)查询本物业项目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督促需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按照续交方案及时、足额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续交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业主续交维修资金。
五、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宣传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户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公众号推送、深入社区举办活动等方式,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宣传工作。
六、加强续交维修资金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管理中心应当加强统筹协调,解决续交维修资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督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及相关机构拟定续交方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并建立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台账,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将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项目名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示范本)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9日